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5-05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V&

T 关于无锡中天丝路云联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楼(200120)

电话:021-50819091 传真:021-50819591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中天丝路云联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018)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227 号致:无锡中天丝路云联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无锡中天丝路云联纺 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天丝路 或 公司 )委托,担任中天丝路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律师,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万商天 勤 (上海) 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中天丝路云联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书》 ).

本所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5月22 日出具 《关于无锡中天丝路云联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 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调整,并构成原《法 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之处外,本所 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原《法 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 于《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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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 见:(1)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原因,目前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 的股权纠纷;

(2)对比公司管理团队的变化,说明实际控制人经营公司的持续 性、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3)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业务的发展方 向、 业务具体内容的变化;

(4) 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客户的变化情况;

(5) 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收入、利润变化情况;

(6)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业 务经营、公司治理、董监高变动、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核查过程: (1)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原因,目前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 的股权纠纷;

根据对胡荣秀、胡永伟、吴新峰的访谈记录及出具的说明,胡荣秀经营管理 家纺行业已有

30 余年,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考虑到家族企业的发展,家族进 行了内部分工调整. 以无锡中天丝路云联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的毛毯、毛绒 件套产业将作为主体进行挂牌工作,由家族掌舵人胡荣秀实际管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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