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4-30

1 ― 长垣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文〔2018〕72 号 长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垣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 退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长垣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已经 县政府第

16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长垣县人民政府

2018 年3月12 日―2―长垣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 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深化农村宅基 地改革,加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能力,保障农村村民日常需 求,完善宅基地日常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 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14〕71 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改革试点实施 细则》 (国土资发〔2015〕35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统筹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15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公有制性质,体现宅基地的公平使用,逐 步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闲置、低效利用等 问题,推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建立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机制.

(一)收取对象 因历史原因形成 一户一宅 超标准占用部分;

一户多宅 的多宅部分;

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 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 ―

3 ―

(二)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户 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 住户(寄户除外) .户数及人口原则上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 基础,进行认定. 1.农户只有

1 个子女的,认定为一户. 2.农户有

2 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居 住,认定为一户. 3.农户有

2 个以上儿子, 父母随其中一个儿子居住认定为一 户,其他儿子成年后可认定为一户. 4.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 但面积总和未超过

167 O的,认定为一宅. 5.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在配偶的户籍所在村庄建有房 屋的,可认定为一户. 6.对入驻新型农村社区,单体独户的认定为一宅,多层、高 层单元房不认定为一宅. 7.本办法规定的计费标准, 可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进行适当调 整.

(三)收取范围 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在《河南省实施办法》规定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基础上,予以适度放宽. 1.对符合 一户一宅 的宅基地, 本着节约集约、 保障需求、 维护权益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 ―

4 ― 因地制宜,采用任选下列一种方式计算有偿使用费收取范围: (1)超过标准面积

167 O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 列入收取有偿使用费范围. (2)经民主决议,根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按全村 宅基地平均面积作为起征面积,即:全村宅基地总面积之和/总 宗数=起征面积.起征面积不得超过 333.33 O(0.5 亩) . 收取范围确定后,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本村 实际情况,按照交纳有偿使用费金额从多到少顺序进行收取.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对收取对象和收取情况进行张榜 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2. 一户多宅 的多宅部分,不愿退出的须交纳整宗宅基地 有偿使用费.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 使用宅基地的,须交纳整宗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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