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4-24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黔卫计函 〔2017〕 26号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 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 自治州卫生计生委, 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 仁怀市、 威宁县卫生计生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 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5〕 1217号) 、 《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 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6〕 488号) 、 《财政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 〔2016〕 105号) 及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 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 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 〔2015〕 1380号) 有 关要求, 在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费标 准的通知》 (黔价费 〔2013〕 58号) 基础上, 现对我省医师资格考试 费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一) 实践技能考试费 1.

执业医师. 临床类和中医类每人194元, 口腔类每人254元, 公卫类每人 214元;

2.执业助理医师. 临床类和中医类每人192元, 口腔类每人252元, 公卫类每人 212元;

(二) 医学综合笔试费 执业医师每人256元, 执业助理医师每人128元.

(三) 考试收费合计 1. 执业医师. (1) 临床类和中医类每人450元;

(2) 口腔类别每人510元;

(3) 公卫类别每人470元. 2. 执业助理医师. (1) 临床类和中医类每人320元;

(2) 口腔类别每人380元;

(3) 公卫类别每人340元.

二、 以上费用已含上缴国家卫计委考试单位考务费、 报名费、 - -

2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场租费、 监考费等费用, 收费单位除向考生收取以上费用之外, 不 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时, 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 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 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 (手工) .

四、 本收费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2017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3 (共印20份)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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