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3-21
阁下如对本供股章程 (定义见下文) 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 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的独立意见.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十三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之股份,应立即将章程文件 (定义见下文) 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 之银行或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待批准供股股份 (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方式) 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以及符合香港结算的股份收纳规定后,供股股份 (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 款方式) 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以於中央结算系统存入、结算及交收,由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的供股股份各自於联交所开始买卖日 期 (或香港结算厘定的其他日期) 起生效,有关该等交收安排的详情及该等安排如何影响 阁下的权利及权益, 阁下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 纪或其他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 问.於中央结算系统项下的一切活动须遵守不时生效之 《中央结算系 统一般规则》 及 《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 . 章程文件连同本供股章程附录四 「13.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文件」 一段所指明之文件各自的副本已根愀鄯32章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第342C条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任何 章程文件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 阁下应阅览本供股章程之全部,包括本供股章程 「董事会函件」 内 「买卖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的风险警告」 一段所载有关若干风险及 其他因素之讨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结算对本供股章程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 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供股章程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於香港以外司法权区派 发本供股章程可能受到法律限制.管有本供股章程的人士应自行了解及遵守任何有关限制. 本供股章程并不构成或组成於作出有关要约或招揽属违法的任何司法权区内出售或发行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的任何要约 或邀请,或任何招揽购买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或承购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任何配额的任何要约的一部分. The

13 Holdings Limited 十三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77) 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股份 获发十(10)股供股股份的基准进行供股 本公司财务顾问 供股包销商 供股分包销商 中策富笾と邢薰 CS Wealth Securities Limited 智华证挥邢薰颈痉饷嬉呈褂玫拇驶阌氡竟┕烧鲁趟缍ㄕ呔哂邢嗤. 务请注意,股份已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星期二) 起按除权基准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的买卖将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星期三) 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 (星期三) 期间 (包括首尾两日) 进行.供股须待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及并无终止后,方可作实.务请注意,包销协议 载有条文,授权包销商在发生若干事件 (包括不可抗力事件) 时可终止包销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供股章程第10及11页 「终止包销协议」 一节.倘包销协议并无成为无条件或被终止,供股将不会进行. 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如有意於直至所有供股条件 (载列於本供股章程所载 「董事会函件」 内 「包销安排-包销协议的条件」 一节) 达成当日为止 及包销商於包销协议的终止权利终结时 (预期将为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星期二) 下午四时正) 买卖本公司证券,以及任何人士如於二零 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星期三) 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 (星期三) 期间 (包括首尾两日)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均须承担供股不一定成为无条 件或可能不会进行的风险,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及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时务请谨慎行事. 股东或其他有意买卖股份及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的人士如有任何疑问,务请谘询彼等自身的专业顾问. 最后接纳时限为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星期一) 下午四时正.接纳及缴款或转让供股股份的手续载於本供股章程第17至19页.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i 每名根┕晒郝蛭唇晒煽罟┕晒煞莸娜耸拷肴啡 (或藉其购买未缴股款供 股股份而将被视为确认) 其知悉有关要约收购及出售本供股章程内所述的未缴股款供 股股份的限制. 中国 倘定居於中国的股东及或任何其他中国居民 (包括个人及公司) 有意投资未缴 股款供股股份,其有责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本公司不会负责核实有关股东及或 居民的中国法律资格,因此,倘本公司因任何有关股东及或居民未有遵守中国有 关法律而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有关股东及或其他居民须负责就此向本公司作出 相应赔偿.倘本公司全权酌情认为向任何有关股东及或其他居民发行未缴股款供 股股份不符合中国有关法律,则本公司无义务向彼等发行未缴股款供股股份. 前瞻性陈述 除说明过去事实的陈述外,本供股章程内的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在部分 情况下,前瞻性陈述可能以 「可」 、 「可能」 、 「或会」 、 「会」 、 「将会」 、 「预期」 、 「拟」 、 「估计」 、 「预计」 、 「相信」 、 「计划」 、 「寻求」 、 「继续」 、 「说明」 、 「预测」 或类似字眼 及其相反词.本供股章程内的前瞻性陈述包括 (但不限於) 针对本集团业务策略、产 品提供、市场状况、竞争、财务前景、表现、流动资金及资金来源的陈述,以及有关 本集团所经营相关行业及市场的趋势、技术发展、金融及经济发展、法律及监管变动 及其诠释及执行的陈述.本供股章程内的前瞻性陈述乃基於管理层目前对未来事件 的预期.管理层目前的预期反映有关本集团策略、营运、行业、信贷及其他金融市场 之发展及经营环境的多项假设.基於其性质,其存在已知及未知风险及不明朗因素, 以致实际结果及未来事件与前瞻性陈述所隐含或明示者有重大分别.可导致本公司 或本集团实际结果、表现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所载者有重大分别的重要因素包括: 其业务及营运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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