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3-13

11 重恶化,贷款本息未能按时支付等.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贷 后管理,密切关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政策 变化和节能减排标准提高对授信企业和项目产生的 实质性影响,定期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信贷 质量监控和风险预警制度.贷后管理主要包括现场核 查和非现场管控:

(一)现场核查要求定期赴企业和项目现场,掌 握借款人整体经营情况,检查信贷资金实际用途,项 目建设、竣工和运营状况,节能减排效果.对于合同 能源管理信贷,还需考察用能单位的经营稳定性及其 对项目服务的评价,并现场审核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 公司双方共同确认的节能量确认表或第三方节能量 审核报告(或通过财政奖励资金推算经政府认可的实 际节能量) ,通过对比实际节能量与预测量,审核用 能单位实际付款记录,判断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还款来 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非现场管控要求及时掌握国家产业调整及 节能减排等政策最新调整情况,定期向借款人收集财 务报表,评估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对于合同能源管理 信贷,应建立管理台账制度,逐笔登记合同能源管理 ?

12 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应分享收益、财政奖励资 金、 约定回款金额、 实际分享收益和还本付息金额等, 定期监测项目节能效益回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发 现项目出现重大异常、节能量远低于预测量,实际节 能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等情况,应按授信合同约定要求 借款人增加担保措施、提前还贷、提前行使抵质押权 等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

第四章 金融创新与激励约束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做好风险防范 的前提下加快能效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提供包 括银行信贷、外国政府转贷款、债券承销、保理、融 资租赁、 引入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 扩大支持面, 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探索以能效信贷为基础资产的信 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推动发行绿色金融债,扩大 能效信贷融资来源.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能效信 贷担保方式创新,以应收账款质押、履约保函、国际 金融机构和国内担保公司的损失分担(或信用担保) 、 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有效缓解节能服务 ?

13 公司面临的有效担保不足、融资难的问题,同时确保 风险可控.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能 力建设,提高能效信贷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积极 开展能效信贷的培训,积累有关节能减排重点行业、 节能环保技术专业知识,培养和引进具有金融和节能 环保专业技术能力的复合型、专业型人才.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能效信贷推 广和创新的激励约束机制,配备相应资源,提供内部 激励政策,包括总行优先保证能效信贷专项规模,实 施差异化经济资本分配和内部资金配套,加强内部考 核评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经营机构加大能 效信贷投放.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能效信贷理念贯 穿于其他信贷业务之中,积极开展贷前能效筛查,主 动向客户提供与改善能效有关的增值服务.对符合信 贷条件,达到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 求优先支持;

对达不到国家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 目融资需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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