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9-02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 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各证券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工作指引(试行) 》 ,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的开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 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 ,现予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

1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以 下简称《账户管理规则》 )等业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网络服务系统(

网址:www.chinaclear.com.cn,以下简称 系统 )办理证券网络 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前,需登 录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填报证券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等 信息,并经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身份验证机构,是指取得本公司证 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他机构经本公司认 可,也可以成为身份验证机构. 第四条 身份验证机构应严格审核身份验证申请人提交 的证券账户卡及身份证明文件等身份验证申请材料,身份验 证申请人应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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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身份验证机构 第五条 取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 《账户管理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 业务,并受其与本公司签订的《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协议 书》约束. 经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本公司签订《代理身 份验证业务协议书》后,方可办理身份验证业务. 第六条 身份验证机构应以法人名义向本公司申领网上 用户名、密码和电子身份证书.身份验证机构及其各分支机 构办理身份验证业务,应当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和电子身 份证书登录系统,并按照系统要求进行身份验证业务的有关 操作. 第七条 身份验证机构的义务和职责:

(一)身份验证机构为其各分支机构申领网上用户名、 密码和电子身份证书时,需向本公司报送其全称、地址、负 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

(二)身份验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全称、地址、负责 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登录系统修改相应 信息;

(三)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办理 身份验证业务;

(四)根据本细则规定,制订身份验证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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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按本公司要求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证券账 户卡的有效性及其他身份验证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严禁为申请文件不全或用无效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的 申请人办理身份验证;

(六)业务人员应全面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细则和本公司其他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

(七)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证券营业部身份验证业务 的检查和监督;

(八)将投资者身份验证资料通过电子介质保存,定期 报送本公司;

同时将身份验证资料按申请日期顺序装订,妥 善保管不少于

20 年;

(九)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本公司有权对身份验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身 份验证业务进行检查.对无故拒绝为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业 务,或者在办理身份验证业务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身份验 证机构,本公司有权采取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等 处罚措施,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身份验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违规或操作失误 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身份验证机构承 担. 第十条 身份验证机构重组合并后,应按照谁承继、谁 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投资者身份验证申请材料的移交工 ―

4 ― 作.其他因故失去身份验证业务资格的,应及时、妥善地向 本公司移交投资者身份验证申请材料.

第三章 投资者网上用户注册 第十一条 投资者使用本公司网络平台办理证券网络 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应先登 录本公司网站,进行网上注册,按照系统提示录入证券账户 号、身份证明文件号、姓名/全称等信息,设置密码,选择 身份验证机构.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上海、深圳证券账户一 次性注册在同一网上用户名下. 第十二条 投资者持有流通证券的,可选择证券托管的 证券公司为其身份验证机构;

投资者未持有流通证券但证券 账户处于指定交易状态的,可选择指定交易证券公司为其身 份验证机构;

其他情形的,投资者可选择本公司为身份验证 机构. 第十三条 只有投资者网上注册资料中的证券账户号、 身份证明文件号、姓名/全称与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相应 信息一致的,投资者网上注册才能成功.投资者网上注册成 功后,可通过系统实时获取网上用户名、身份确认码. 第十四条 身份确认码仅在投资者办理身 份验证、激活网上用户名时,提交给身份验证机构一次性使 用;

网上用户名及密码是投资者下载电子身份证书、使用网 ―

5 ― 络服务的必备要件,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私密性.

第四章 投资者身份验证 第十五条 投资者网上注册成功后,需在系统提示时间 内到选定的身份验证机构办理身份验证手续;

在身份验证机 构激活网上用户名后,方可使用本公司网络平台办理证券网 络查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自然人办理身份验证手续,需向身份验证机 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验证申请表(见附件) ;

(二)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法人办理身份验证手续,需向身份验证机构 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验证申请表;

(二)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境内法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 书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法人公章) ;

境外法人 需提供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等,对于无商业注册登记 证明文件的境外机构,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与商业注册 ―

6 ― 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 件,如基金注册文件、基金设立公告、基金与其托管机构签 订的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或 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等;

境外非 法人机构比照法人办理;

(四)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外法人 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有权人士授权委托 书,能证明该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身份验证机构应严格审核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 是否有效,身份验证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证 券账户卡内容是否一致,并登录系统录入投资者身份确认 码,根据系统提示,比对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与申请材料相 关内容是否一致. 证券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比对一致的,身份验证机 构通过系统激活该身份确认码所对应的网上用户名,在身份 验证申请表上注明 已审核 并签名,加盖业务章,留存除 证券账户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 证券账户号或身份证明文件号比对不一致的,身份验证 ―

7 ― 机构通过系统拒绝该投资者通过身份验证,同时在网上和身 份验证申请表上注明拒绝原因,将申请资料退还投资者.

第五章 投资者网上用户维护 第十九条 根据具体网络服务业务规定需要使用电子 身份证书的,投资者应当在网上用户名激活后,使用网上用 户名、密码登录系统,一次性下载电子身份证书,并妥善保 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修改除证券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及姓名/全称之外的其 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密码遗失的,可根据系统提示,录 入网上用户名,正确回答原设置的问题,重新设置密码. 第二十二条 因电子身份证书遗失、毁损需注销电子身 份证书的,投资者可录入网上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后,根 据系统提示,按第十二条规定选择身份验证机构,在系统提 示时间内到该身份验证机构,并提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 定的申请材料. 身份验证机构按第十八条规定审核上述申请材料,审核 通过的,登录系统录入投资者网上用户名或注册的任一证券 账户号,并按第十八条规定比对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与申请 材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比对一致的,注销电子身份证书. ―

8 ― 电子身份证书注销后,投资者可使用原网上用户名、密码登 录本公司网站重新申请下载电子身份证书.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需要注销网上用户名的,可根据系 统提示,录入网上用户名或注册的任一证券账户号,按第十 二条规定选择身份验证机构,并在系统提示时间内到该身份 验证机构,并提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身份验证机构按第十八条规定审核上述申请材料,审核 通过的,登录系统录入投资者网上用户名或注册的任一证券 账户号,并按第十八条规定比对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与申请 材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比对一致的,注销网上用户名.网 上用户名注销后,相应的电子身份证书自动失效.

第六章 投资者网上用户名与证券账户关联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将其开设的若干证券账户与一个 网上用户名关联.投资者进行网上注册并通过身份验证,激 活网上用户名后,该网上用户名即与网上注册的所有证券账 户形成关联.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网上注册成功并已激活网上用户 名,需将其开设的其他证券账户关联到该网上用户名下的, 可登录系统录入需关联的证券账户号,只有该证券账户与原 网上用户名所关联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身份证明文件 号及姓名/全称一致的,该证券账户才能与网上用户名形成 ―

9 ― 关联.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网上注册成功但尚未激活网上用户 名的,若网上注册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身份证明文件号 发生了变更,网上用户名自动失效,投资者需在变更成功次 日后重新进行网上注册.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网上注册成功并已激活网上用户名 的,若网上注册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身份证明文件号发 生了变更,则该证券账户与网上用户名自动解除关联.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网上注册的证券账户被注销的,该 证券账户与其网上用户名的关联自动解除.对不再与任何证 券账户关联的网上用户名,系统自动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 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0 ― 附件: 身份验证申请表 姓名/全称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类型 说明:

1、请在要选的申请项目左边的内打勾.

2、申请激活网上用户名,须填写身份确认码及证券账户号.

3、申请注销电子身份证书或者网上用户名,须填写网上用户名或者一个证券账户号.

4、激活网上用户名后,可登录网站下载电子身份证书;

注销电子身份证书后,可使用原网上用户名、密码重 新登录网站下载新的电子身份证书.

5、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字迹要清楚、整洁. 申请项目 激活网上用户名 注销网上用户名 注销电子身份证书 申请证券账户号 人 身份确认码 注销的网上用户名 填 申请原因 经办人 签名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写 联系地址 及电话法人: 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法人提 交) 身份认证机构董事会、董事或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 印件(境外法人提交) 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 自然人: 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 审 处理意见: 核 经办人: 身份验证机构盖章 栏 负责人: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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