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2-28
香港法?改革委员会 香港的刑事责任?龄 报告书 本报告书已上存互联网,网址是s 这份法改会报告书的撰写工作主要由高级政府?师薛国斌先生负责.

香港法?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1980 ?1月由当时的总督会同?政局任命成?.法改会负责研究由?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转交的有关改革香港法?的论题.法改会现时的成员如下:?爱诗?士,太平绅士,?政司司长(主席)?国能先生,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严元浩先生,太平绅士,法?草拟专员史达伟先生?显伦先生,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吴斌先生,太平绅士查懋声先生,太平绅士胡汉清资深大?师?刘柔芬议员,太平绅士韦?文教授张达明先生麦?菲菲教授,太平绅士赖福明医生诸??先生邝志坚先生法改会的秘书是施道嘉先生,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 号夏U大厦20 楼

电话:2528

0472 传真:2865

2902 电邮:hklrc@hkreform.gcn.gov.hk 网址U 香港法?改革委员会香港的刑事责任?龄报告书目录章页导言11香港儿童的刑事责任4 无能?犯罪 的原则之历史发展4?可推翻的 无能?犯罪 推定6可推翻的 无能?犯罪 推定6现?法?存在的问题11 过往的改革要求12

2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刑事责任最低?龄15 引言15 联合国发出的指引15 欧洲17 ?美洲19 澳大?西亚20 亚洲22 非洲24 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24 其他海外司法管辖区25 国际趋势26

3 赞成与反对改革的论据28 引言28 赞成保?7岁为刑事责任最低?龄的论据28 赞成将刑事责任最低?龄由7岁提高至另一岁数的论据37 赞成保?可推翻的 无能?犯罪 推定的论据46 赞成废除可推翻的 无能?犯罪 推定的论据48

4 民意谘询所取得的回应55 引言55 可供选择的改革方案55 对《谘询文件》的回应56 公众意见调查的回应58

5 处?顽?儿童的现有安排59 引言59 香港用以处?顽?儿童的现有措施59 香港防止幼童被成?罪犯?用的措施64 英格兰及威尔斯和爱尔兰处?未达刑事责任?龄的顽?儿童的措施67

6 结论及建议76 应否提高现有的刑事责任最低?龄?76 新的最低?龄应定于哪一岁数?77 应否为?龄介乎新的刑事责任最低?龄与14 岁之间的人保?可推翻的 无能?犯罪 推定?81 其他改革建议83 附件185 就《香港的刑事责任?龄谘询文件》提交意见书的个人及团体名单85 附件287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刑事责任?龄87 附件389 在警司警诫计画下7岁至14 岁儿童因下?指明罪?而被警诫的数字(1993 ?至1998 ?)89 表3.1 至表3.6 附件495

7 岁至14 岁儿童因下?指明罪?而被逮捕的数字(1993 ?至1999 ?)95 表4.1 至表4.7 附件5102 由香港城市大学进?的香港的刑事责任?龄公众意见调查102 附件6126 《 刑事罪?条?》(第200 章)摘录126

1 导言1. 在1998 ?6月,为?回应各界要求检讨香港规管刑事责任?龄的法?,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政司司长遂将范围如下的研究交予法?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进?: 检讨有关刑事责任最低?龄及`无能?犯罪'

推定的法?,并考虑所需作出的改革. 在1999 ?1月13 日,法改会发表?《香港的刑事责任?龄谘询文件》(《谘询文件》),以听取社会人士对于个人应从哪一?龄起须为自己的犯罪?为负上刑事责任的意见.2. 我们刻意把《谘询文件》的范畴局限于检讨香港在规管刑事责任?龄方面的法?,而没有试图对处?少?人的司法制?作出全面检讨.?将《谘询文件》的研究范围伸展至后者,会大大增加研究的复杂程?和所需时间,反面阻碍?研究香港的刑事责任?龄这个原本目的.然而,我们在谘询过程中得到一个清楚的讯息,就是关于应否提高刑事责任?龄的任何决定,均系于在处?未达刑事责任?龄的儿童方面,用以代替检控的方法是否足够.因此,我们在本报告书中载??管束18 岁以下的顽?人士的现有机制和保障幼童免受成?罪犯?用的现?法?条文.就有关人士提出刑事责任最低?龄的提高对社会治安会有??的影响,第5章所载资?会对这恰当的关注作出回应3. 近?来,香港出现?少要求将刑事责任最低?龄提高的呼声.赞成作出该项改变的一方认为要那些在社会意识上及心智上仍未成熟的幼童承受整套刑事法?程序及随之而来的制裁和耻辱,是?适宜的.他们的诉求在联合国儿童权?委员会及联合国公民权?和政治权?国际公约委员会中亦得到支持.这两个委员会遂要求香港检讨这方面的法?,目的是使刑事责任最低?龄能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及《公民权?和政治权?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的原则及规定而得以提高.24. 在回应上述看法时,赞成维持现时的刑事责任最低?龄的一方指出,将处于成长阶段的少?犯法者绳之于法,其实是向他们提供有系统的改过自新机会.对这些儿童施加制裁,可减低他们将来养成一生一世的犯罪习惯的可能性.5. 鉴于上述?同意见,《谘询文件》提出?下?四个改革方案以供选择s选择As 保持现有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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