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9-02
1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字〔2018〕20 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 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积极稳妥防范化解全 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 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 〔2014〕43 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 资行为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7〕154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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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 险,关系本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全市各级各部门 要从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 充分认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 风险工作的重要性,坚决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切实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 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不发生政府性债 务风险,确保不再发生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确保债务规模得到有 效、合理控制.同时,进一步完善 借、用、还 相统一的地方 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 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一)依法举债,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全市各级举借政府债 务, 只能在省核定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申请省人民政府代 为举借.乡镇级人民政府不得举借政府债务,确需举借的应纳入 县级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统筹考虑,并落实县(市、区)的统筹 偿债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对确需发展且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 各级可在限额内申请发行项目收益与 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市各 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

3 提供担保.各级政府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不得超范围使用或挪作他用.

(二)切实整改违法违规担保行为.全市各级要加强与金融 机构、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 置,及时、全面改正本地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对逾期不改正 或改正不到位的市级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 区,以下相同)及其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坚决制止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全 市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期 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坚持先有预 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据 实足额安排, 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 依据. 对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要及时进行整改.

(四)妥善解决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全市各级政 府应当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有效统筹各类资金,通过企业自身 努力、积极引进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合理的贷款安排、政府合法 合规支持等渠道,支持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

(五)坚决杜绝新发生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全市各级政府严 禁通过任何企事业单位进行融资, 严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各类政府投资基金、违规担保以

4 及其他方式违规变相举债. 严禁以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 集资形式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文件规定 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 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债务.

三、完善公益性项目投融资机制

(一)适度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全市各级政府投资纯公益性 项目和准公益性项目,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防止 过度超前建设.对于确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 立项环节要对项目的必要性以及资金来源的真实性、 可靠性进行 论证,财政部门要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的严格论证, 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实施. 通过审批的项目投 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并 报同级人大批准后,通过预算财力或债券资金安排实施.

(二)明确企业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 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 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企业依法依规不承担政府 融资职能. 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企业因参与纯公益性项目或准公 益性项目建设而在境内外融资时, 必须向债权人主动公开声明不 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 务.上述公开声明要报送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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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一)政府与社会合作禁止事项.全市各级政府严禁以借贷 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和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 定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 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 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 益, 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 相举债等.

(二)实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全市各级政府及其 部门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设立投资基金、实施政府 购买服务时,应坚持必要性与合规性原则,并由财政部门牵头对 涉及的政府支出规模通盘考虑,结合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进行统

一、科学、完整的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评估.每年年终,各县(市、区)在综合考虑本地区 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 等 基本财力保障预算安排的基础上, 对本地区政府未来年度投资纯 公益性项目和准公益性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进行总体评估, 经本 级政府同意后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五、厘清政府与企业的责任

(一)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

6 借, 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 切实做到谁借谁还、 风险自担.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及公司日常运营和市 场化融资. 全市各级政府可以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 (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 , 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 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不得承诺 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及相关国有企业偿 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二)加强对政府注资行为的监管.全市各级政府依法设立 或参股担保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公司, 必须综合考虑本级财政的 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注册资本中政府承担的比例,在出资范围内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对注册资本实行严格审查和监督制度,严 禁超财政承受能力注资、违规作价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 行为,确保国有企业注册资本真实、规范、有效.严禁将公益性 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及相关国有企业.

六、积极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一)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国务院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 〔2010〕19 号)等文件规定,推进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 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全面理清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依法

7 依规合理划分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责任.加大力度,推进 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通过出让所有权和经营权、债转股、资产 证券化等方式,逐步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资产、债务重组.通过盘 活存量资产、依法注入优质非公益性资产或资本金、授予特许经 营权、规范财政补贴、合理定价、完善治理机构、加强经营管理 等多项措施,理顺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关系,推动融资平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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