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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年1 2月4日 星期三 案件部主办 责任编辑 刘晓燕 新闻热线(010)67550732 稿件传真(010)67550782 电子信箱押anjian@rmfyb.

cn 本报合肥

12 月3日电 今天, 安 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 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袁仁武等

5 名被 告人因擅自生产、 加工锗、 硒等化工产 品, 将含有一类污染物镉的废水直接排 放到派河,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分别被 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 徒刑, 并处罚金. 据了解,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 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来, 合肥首例受理并以此罪名作出判 决的环保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 年4月开 始, 被告人袁仁武等

5 人合伙在肥西 租赁厂房, 开办名为 安徽富迪金属 材料有限公司 的企业.

5 名被告人在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也未能办到公司 营业执照的情况下, 擅自生产, 加工 锗、 硒等化工产品. 在此过程中, 产 生含有毒物质镉的废水.

5 名被告人对 废水未进行有效处理, 便向水体中排 放流入派河. 今年

1 月23 日, 肥西县环境保护 局和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对派河进行巡 查时, 发现水质异常. 后在排查过程 中, 对肥西县小庙镇工业园区排污口 处的废水进行取样. 经检测, 镉的含 量为 2.11mg/L, 属严重超标. 次日, 经对小庙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 查, 合肥市环境监测站对

5 名被告人 开办的公司外排污水进行采样检测, 确认该公司为污染源. 为防止污染扩散、 消除污染, 肥 西县相关部门采取打坝截流、 向污染 水域投入生石灰、 氢氧化钠、 聚合氯 化铝等方式进行处理, 产生费用共计

165 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袁仁武 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 私自将生产过程 中所产生的含有毒物质镉的废水向水体 中排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 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共计

165 万余元, 后 果特别严重, 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 罪. 在共同犯罪中, 不分主从, 依据各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事实与情节予以 处罚, 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袁仁 武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

10 万元;

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本生、 汪家斌、 焦其香、 杨善好有期徒刑三年 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

8 万元. 宣判后, 袁仁武等

5 人不服提出上 诉. 合肥中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周瑞平 张敏) 图为宣判现场. 周瑞平 摄 受请托收人十万 事未成获刑十年 特别 关注 本报讯 (记者 陈群安 通讯员 李永耀)12 月2日,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 法院执行局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 被执行人张某果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促使张某偿还了拖欠多年的欠款及利息 共计 11.5 万元.

2009 年,张某以承建工程缺少资金 为由分两次共向孟某借款

9 万元, 后孟 某多次催讨未果. 今年

1 月孟某将张某 告上法院. 天门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还 借款

9 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 张某并未自觉履行, 孟某向天门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张某拥有几处 房产,并且装修豪华,还有高档轿车,完 全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11 月4日,天门 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 书、执行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规定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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