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2-25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1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欧耐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法律意见书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2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欧耐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法律意见书 (2016)粤瀚宇律委字第

20160101 号 中国・深圳 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

7002 号财富广场 A 座20 楼 电话(Tel):(0755)33368786 传真(Fax):(0755)33368787 经办律师: 杨晓云

13602504315 ,孙开宏

13802564443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3 致:深圳市欧耐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欧耐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作为欧耐新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欧耐新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 《法律顾问协议》 ,本所委派杨晓云律师、孙开宏律师,就欧耐新材 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所涉及的相关事宜, 根据 《证券法》 、 《公司法》 、 《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 就深圳市欧耐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申明: 1.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 的要求和规定, 对欧耐新材公司提供的与本意见书所述事项有关的法 律文件、 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意 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 欧耐新材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按照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2. 对于出具本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欧耐新材或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 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意见书的依据. 3.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 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4 意见. 4. 本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 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5.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确信本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 本意见书同意作为欧耐新材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及本所律师与欧耐新材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所 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8.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意见书,确认本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 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结论. 9. 本意见书仅供欧耐新材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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