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9-02-24
1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加强岗位 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和《民 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结合通信导航监视专业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实施和管 理.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 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航空电信人 员岗位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 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航空电信人员岗 位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具体 负责本单位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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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六条 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被培训者具备在通信导航监视 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 第七条 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和附 加培训,其中岗前培训是申请电信人员执照的必要条件. 岗位培训方式通常包括课堂教学、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等. 第八条 岗位培训记录及考试考核结果应记入电信人员培训 档案.

第一节 岗前培训 第九条 岗前培训是使被培训者具备在通信导航监视岗位独 立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岗前培 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240 小时,可以根据设备操作的复杂程度增加. 第十条 岗前培训的内容除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 规则》中

第三章"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要求一 致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安全教育和岗位职业道德规范;

(二)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

(三)规章制度和保密规定等;

(四)信息通报程序;

(五)附属设备的使用;

(六)安全用电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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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消防知识;

(八)其它必要的知识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中理论知识培训应当在培训机构或所在单 位进行. 第十二条 被培训者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执照考试, 岗前培训时间可计入专业实习时间.

第二节 熟练培训 第十三条 熟练培训是指电信人员连续脱离其执照载明的岗 位,恢复相应岗位工作前的培训.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脱离该岗位六个月以下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决 定免于岗位熟练培训,但应当熟悉在此期间发布、修改的有关资 料、程序、规则、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

(二)连续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进行不少于一 个月的熟练培训. 第十四条 熟练培训的内容应当根据岗位工作要求参照岗前培 训有关内容执行,着重针对技能恢复的培训. 第十五条 熟练培训一般由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自行组 织.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其他培训机构进行.

第三节 复习培训 第十六条 复习培训是使电信人员熟练掌握应当具备的知识和 技能,更新、补充、扩展知识和提高技能所进行的培训.

4 第十七条 电信人员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复习培训和考核, 每年培训累计时间应当不少于

40 小时,该40 小时可包含在设备 厂家接受设备维护培训的时间. 第十八条 电信人员每三年应当参加一次岗位培训机构或者行 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复习培训和考核,如三年内曾经参加设备厂家 组织的设备维护培训,则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有多个岗位签注的电信人员,通信导航监视服 务保障单位可视情况适当减少其一个或多个岗位的年度培训时 间,但总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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