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9-02-04
安徽安瑞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8年4月修订) 安徽安瑞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对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细则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 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 ),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五条 本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信息事务披露管理人是董事会秘书,本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 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应当 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在本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 承诺书 ),并向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 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八条 本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股权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 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本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采用公开问询等 方式,要求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 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公司的回复进行审查.本公司如须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 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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