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1-20
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一)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一) SHF20150398-00003 致: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以下 简称 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 ,本所接受其委托担任其申请股 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 《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 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于2017年8月30日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 务所关于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17 年9月28 日下发了 《关于青岛新诚志卓轨道 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 见》 ) .结合《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法律问 题,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 》 . 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 》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前述《法律意见》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 》修改或更 新的内容仍然有效.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新诚志卓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3 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

(一) 》 . 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适当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问题

一、关于公司的资质问题.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 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 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 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 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即将到期的情况, 若存在, 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 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回复: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 根据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3月9日向公司换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8551980P)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 目:轨道车辆内饰件、设备件及门的设计、生产、销售、维修和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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