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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574―2010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domestic pollution control for town and village 2010-07-09 发布 2011-01-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HJ

574 ―

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74―2010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62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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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9月第

1 版 开本 880*1230 1/16

2010 年9月第

1 次印刷 印张

1 字数

40 千字 统一书号:135111・095 定价:15.00 元HJ 574―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2010 年第54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保护环境,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现批 准《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HJ 556―2010) ;

二、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 . 以上标准自

2011 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2010 年7月9日iHJ 574―2010 目次前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农村分类.2

5 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控制.2

6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控制.7

7 农村空气污染控制.8

8 农村生活污染监督管理措施.9 iii HJ 574―2010 iv 前言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指导农村生活污染控制工作,改善农村环 境质量,促进新农村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 年7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 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574―2010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农村生活污染控制的监督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172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

9958 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9379 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T

4750 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 GB/T

16154 民用水暖煤炉热性能试验方法 GBJ 125―89 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CJJ/T 65―2004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SL

310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CJJ/T 65―

2004、GBJ 125―89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染 village and township domestic pollution 指在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生活污水、 生活垃圾、 废气、 人 (畜) 粪便等污染.不包括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工业活动(如农产品加工、集中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物. 3.2 黑水 blackwater 指厕所冲洗粪便的高浓度生活污水. 3.3 灰水greywater 指除冲厕用水以外的厨房用水、洗衣和洗浴用水等的低浓度生活污水.

1 HJ 574―2010 3.4 分散处理 decentralized treatment 指以就地的处理方式,对农户、街区或独立建筑物产生的生活污染物进行处理,不需要大范围的管 网或者收集运输系统. 3.5 集中处理 centralized treatment 指对一定区域内产生的生活污染物(污水或垃圾)通过管道或车辆收集,输(运)送至指定地点, 并进行处理处置的方式. 3.6 低能耗分散污水处理技术 low energy consumption and de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以人工湿地、土地处理、氧化塘、净化沼气池、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地埋式)等为主的能耗低的处 理技术,适合于小范围污水集中收集处理以及黑水单独处理.

4 农村分类 为了便于农村生活污染控制分类指导, 本标准根据各地农村的经济状况、 基础设施、 环境自然条件, 把农村划分为

3 种不同类型: a)发达型农村,是指经济状况好[人均纯收入>

6

000 元/(人・a)],基础设施完备,住宅建设集 中、整齐、有一定比例楼房的集镇或村庄. b)较发达型农村,是指经济状况较好[人均纯收入

3 500~6

000 元/(人・a)],有一定基础设施或 具备一定发展潜力,住宅建设相对集中、整齐、以平房为主的集镇或村庄. c)欠发达型农村,是指经济状况差[人均纯收入95 (1)氧化沟一般建为环状沟渠型,其平面可为圆形和椭圆形或与长方形的组合型.其四周池壁可根 据土质情况挖成斜坡并衬砌,也可为钢筋混凝土直墙.处理构筑物应根据当地气温和环境条件,采取防 冻措施. (2)氧化沟的渠宽、有效水深视占地、氧化沟的分组和曝气设备性能等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当5HJ 574―2010 采用曝气转刷时,有效水深为 2.6~3.5 m;

当采用曝气转碟时,有效水深为 3.0~4.5 m;

当采用表面曝 气机时,有效水深为 4.0~5.0 m. (3)在氧化沟所有曝气器的上、下游应设置横向的水平挡板和导流板,以保证水平、垂直方向的混 合.在弯道处应该设置导流墙,导流墙应设于偏向弯道的内侧.可根据沟宽确定导流墙的数量,在只有 一道导流墙时可设在内壁 1/3 处(两道导流墙时外侧渠道宽为池宽的一半) .导流墙应高出水位 0.2~ 0.3 m. (4)氧化沟内流速不得小于 0.25 m/s. (5)当采用脱氮除磷时,氧化沟内应设置厌氧区和缺氧区,各区之间的设计应符合 5.4.3 条中规定. 5.4.5 生物接触氧化法: (1)接触氧化反应池一般为矩形池体,由下至上应包括构造层、填料层、稳水层和超高组成,填料 层高度宜采用 2.5~3.5 m,有效水深宜为 3~5 m,超高不宜小于 0.5 m.反应池一般不宜少于两个,每 池分为两室. (2)生物接触氧化池进水应防止短流,出水采用堰式出水,集水堰过堰负荷宜为 2.0~3.0 L/(s・m) , 池底部应设置排泥和放空设施. (3)接触氧化池的 BOD5 容积负荷,生物除碳时宜为 0.5~1.0 kg/(m3 ・d) ,硝化时宜为 0.2~ 0.5 kg/(m3 ・d) .反应池全池曝气时,曝气强度宜采用 10~20 m3 /(m2 ・h) ,气水比宜控制为 8∶1. (4)生物接触氧化系统产生的污泥量可按每千克 BOD5 产生 0.35~0.4 kg 干污泥量计算. 5.4.6 污泥脱水和处理时优先考虑自然干化和堆肥处理.污泥干化场建设需要考虑污泥性质、产量以 及当地的气候、地质及经济发展等方面因素.干化场宜建在干燥、蒸发量大的地区. (1)污泥干化场的污泥固体负荷量,宜根据污泥性质、年平均气温、降雨量和蒸发量等因素确定. (2)污泥干化场宜分两块以上块数;

围堤高度宜为 0.3~0.7 m,顶宽 0.5~0.7 m.干化场平均污泥 的深度为

20 cm.寒冷地区或雨水较多的地方,应当适当加大干化场面积. (3) 污泥干化厂宜设人工排水层. 排水层下宜设不透水层, 不透水层宜采用黏土, 其厚度宜为 0.2~ 0.4 m,也可采用厚度为 0.1~0.15 m 的低标准号混凝土或厚度为 0.15~0.30 m 的灰土.上层宜采用细矿 渣或砂层,其均匀系数不超过 4.0,粒径介于 0.3~0.75 mm,铺设厚度 200~460 mm;

下层宜采用粗矿 渣或砾石,其粒径介于 3~25 mm,铺设厚度为 200~460 mm. (4)干化场应设置有排除上层污泥水的设施,对干化场排出的废水应进行收集,排回污水处理设施 处理. (5) 露天干化场应防止雨天产生的污泥淋滤液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封闭或半封闭环境进行自然干化 过程,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5.4.7 污泥堆肥宜采用静态堆肥,并设顶棚设施,不宜露天堆肥.污泥堆肥设计参数可参照 6.2.2 条垃 圾堆肥处置的相关规定. 5.4.8 污泥处置应考虑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方式包括绿化种植、农肥、填埋、废弃坑塘覆土等. 5.5 雨污水收集和排放 5.5.1 农村污水收集应根据经济水平、排水系统现状合理选择排水体制.雨水和处理后污水可采用合 流制,选择边沟和自然沟渠输送.采用截留式合流制,选择较小的截流倍数(1~2 倍) ,以节约截流管 的投资和后续处理费用. 5.5.2 农村雨水流量计算如下: Q q F ? = * * (2) 式中:Q――雨水流量,L/s;

?――径流系数,根据各地情况不同选取 0.3~0.6;

6 HJ 574―2010 q――降雨强度,L/(s・hm2 ) ,参照 GB 50014;

F――汇水面积,hm2 . 5.5.3 农村雨水及处理后污水宜利用边沟和自然沟渠等进行收集和排放,沟渠砌筑可根据各地实际选 用混凝土、砖石或黏土夯实.沟渠的宽度、深度及纵坡应根据各地降雨量和污水量确定.边沟的宽度 不宜小于

200 mm, 深度不小于

200 mm, 纵坡应不小于 0.3%, 沟渠最小设计流速满流时不宜小于 0.60 m/s. 5.5.4 农村处理过的雨污水应考虑资源化利用,其排放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首先通过坑塘、洼地、 农田等进入当地水循环,避免直接排入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水体.进入当地地表水体的雨污水,水体集蓄 能力应大于汇水区初期降雨量(3~5 min) ,确保初期雨水和处理后污水排放量小于当地地表水体储水 容积. 5.5.5 农村雨水收集前应设置简易平流沉沙设施, 停留时间控制在 30~60 s, 水平流速控制在 0.15~ 0.3 m/s,并设计相应的除沙措施. 5.5.6 鼓励雨水就地净化利用,依赖植物、绿地或土壤的自然净化作用进行处理,当地水循环系统包 括天然水体和土壤系统,设计参数可分别参考稳定塘设计和人工湿地设计. 5.5.7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 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在功能水体、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 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农村生活污染的排放.

6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控制 6.1 垃圾收集与转运 6.1.1 依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生活垃圾应实现分类收集,并且分类收集应该与处理方 式相结合. 农村生活垃圾宜采用分为农业果蔬、 厨余和粪便等有机垃圾和剩余以无机垃圾为主的简单分 类的方式收集. 有机垃圾进入户用沼气池或堆肥利用, 剩余无机垃圾填埋或进入周边城镇垃圾处理系统. 6.1.2 执行 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置 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模式的农村,合理设置转运 站和服务半径.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0 km;

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 圾的小型转运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 km.垃圾运输距离不应超过

20 km. 6.1.3 结合当地废弃物收购体系,对可分类收集循环利用垃圾(纸类、金属、玻璃、塑料等)应回收 利用.有害、危险废弃物的处理按相关标准执行. 6.1.4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垃圾箱、垃圾槽)应做到密封和防渗漏,取消露天垃圾槽,有条件的 农村推广垃圾袋装化收集方式. 6.2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艺 6.2.1 填埋处理: (1)农村地区一般不适宜建设卫生填埋场,如确有需要,选址、建设、填埋作业、管理、监测等应 依照 GB

16889 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2)镇一级的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应首先进行有机垃圾分离,有机垃圾含量高、水分大的垃圾,不 应进行卫生填埋处置, 而应采用堆肥处理方式. 卫生填埋应确保分类后无机垃圾成分控制在 80%以上. (3)采用就地填埋处理的村庄,应该实行更为严格的垃圾分类制度.严格控制分类后剩余无机垃圾 有机物的含量在 10%以下.以砖瓦、渣土、清扫灰等无机垃圾为主的垃圾,可用作农村废弃坑塘填埋、 道路垫土等材料使用. (4)填埋场应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填埋

7 HJ 574―2010 区防渗系统应铺设渗沥液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宜设置疏通设施. (5)根据农村经济水平,填埋场的防渗可按下述标准:填埋场底部自然黏性土层厚度不小于

2 m、 边坡黏性土层厚度大于 0.5 m,且黏性土渗透系数不大于 1.0*10?5 cm/s,填埋场可选用自然防渗方式. 不具备自然防渗条件的填埋场宜采用人工防渗.在库底和

3 m 以下(垂直距离)边坡设置防渗层,采用 厚度不小于

1 mm 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6 mm 膨润土衬垫或不小于

2 m 后黏性土(边坡不小于 0.5 m)作 为防渗层,膜上下铺设的土质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0.3 m.库底膜上隔离层土工布不应大于

200 g/m2 , 边坡隔离层土工布不应大于

300 g/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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