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1-16

3、内江中院判决书中所述 东莞宏远公司作为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 司股东, 在此过程中对其分公司贵州鸿熙孔家沟煤矿的原债务不予承担, 而接受采矿权和资产的行为,确系滥用公司股东独立地位,逃避债务, 损害债权人四川威玻公司的利益的行为 , 公司主导与孔家沟煤矿的 整合过程、滥用公司股东独立地位 ,没有事实依据: 一是, 孔家沟煤矿为保生存, 根据贵州省煤矿兼并重组政策, 于2014 年9月11 日与鸿熙矿业签订了《煤矿企业联合重组协议》,并于

2014 年9月13 日签订《煤矿企业联合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工商资料记载 为鸿熙矿业的分公司,但根据鸿熙矿业与孔家沟煤矿签订的补充协议, 孔家沟煤矿合伙人易颖和金荣辉是该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和拥有者,鸿熙 矿业不享有该煤矿的股东权益,也不承担股东义务,易颖和金荣辉自行 负责投资、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自负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等,孔家沟煤矿与鸿熙矿业除在采矿权方面存在挂靠关系外,其生产经 第6页共11 页 营责任均与鸿熙矿业无关. 二是,本公司仅作为鸿熙矿业的股东之一,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鸿熙矿业承担责任则可,本公司法律责任不应延伸到仅为挂靠性质的孔 家沟煤矿上.四川威玻将本公司诉作连带责任主体,无非就是想要找人 为孔家沟煤矿的债务买单. 三是, 根据最高院终审判决认定, 本公司从未接收孔家沟煤矿资产、 采矿权和经营管理权.因易颖和金荣辉违约拒绝移交孔家沟煤矿的公司 资料、 采矿权、 资产和煤矿经营管理权, 孔家沟煤矿自 《整合合作协议》 签署至

2017 年12 月矿难发生期间一直由易颖和金荣辉二人实际经营. 从整合结果可见,本公司没有也无法主导与孔家沟煤矿的整合过程,否 则就不会出现目前无法完成整合的情况. 四是, 内江中院认为在孔家沟煤矿采矿证于

2015 年6月1日到期后, 本公司及鸿熙矿业不同意其续证是滥用公司股东权力的行为,这也不符 合客观事实的: (1)根据整合协议,孔家沟煤矿作为核桃坪煤矿整合的煤矿关闭指 标,其采矿权证到期后必须按照贵州省煤矿兼并重组政策以予关闭;

(2)孔家沟煤矿合伙人易颖和金荣辉拒不履行协议义务,拒不移交 孔家沟煤矿的资产和生产经营管理权, 于2015 年1月-5 月间擅自进行孔 家沟煤矿的生产和销售,并将销售款项全部据为己有,恶意拖欠税款和 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而造成工人集体上访的事件,并向威宁县政府部门谎 称本公司已接管孔家沟煤矿,要求本公司承担责任,但威宁县政府明察 秋毫,秉公执法,未让其阴谋得逞.在本公司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 下,作为整合合作协议的当事人,不同意孔家沟煤矿续证,是本公司的 第7页共11 页 正当权利,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力的问题. (3)孔家沟煤矿作为鸿熙矿业的分公司,不配合鸿熙矿业公司的安 全生产监管,易颖、金荣辉为谋取更多的利益,不顾工人的生命安全, 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孔家沟煤矿进行开采,故鸿 熙矿业不同意孔家沟煤矿续证是其职责所在,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力的问 题. 事实证明, 由于孔家沟煤矿不配合鸿熙矿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于2017 年12 月13 日发生了六死二十伤的重大矿难事故,相关主要责任人金荣 辉被刑拘,孔家沟煤矿已被行政关闭,采矿证面临被取缔的风险.核桃 坪煤矿与孔家沟煤矿的整合已失去了合作的基础,合作协议已无法继续 进行. 四川内江中院无视最高院终审判决,无视最高院对孔家沟煤矿资产 及其经营管理权尚未完成移交、整合后的新矿井没有形成的事实认定, 无视本公司对孔家沟煤矿根本不具有股东身份这一客观事实,武断地认 定公司 滥用公司股东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强行 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认定及法律适 用存在严重错误,这显然是有失公正. 涉案债务系孔家沟煤矿合伙人易颖私自对孔家沟煤矿生产和销售而 形成巨额债务,其生产经营所得收益却不知去向,故该涉案债务应当由 金荣辉、易颖承担责任,与本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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