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1-15
晏扬 时事快评 新闻漫评 排污 劳模 本报美编森特笑虎画法院审查 红头文件 倒逼依法行政 花170万元救治死刑犯到底值不值 很多人不知道或者说选择性无视的是, 一个人即便被判处死刑, 他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

比如说隐私权、 名誉 权, 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等等.而相应地, 法律必须以最大能力去保护所有人的这些法定权利. 本报评论员 吴龙贵 E-mail:ccwbccsp@163.com 春城时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ccwbccsp

20 15 年5 月2 日 星期六 主编 赵文宣 责编 吴龙贵 美编 森特笑虎 校对 郭毅 组版 朱玲 A02 春城时评

4 月30 日上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 命令, 依法对公交车放火案罪犯包来旭验 明正身, 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浙江在线

5 月1日) 发生在去年7月5日的杭州公交车放火 案, 造成了30多人受伤, 其中重伤20人, 公 交车严重被毁.随着包来旭被执行死刑,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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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交车放火案就此画上句号. 虽然已经走完所有的司法程序, 但杭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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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交车放火案并未淡出公众视野. 包来旭伏法后, 有两个问题引发公众的持 续热议.其一, 在一审开庭时, 包来旭曾说 过未来会捐献器官, 但据记者了解到的信 息, 包来旭在执行死刑前并没有捐出器官, 也没有提出申请会见家属.其二, 大火也 造成罪犯包来旭全身95%烧伤, 属于特大面 积烧伤.据了解, 治疗包来旭的花费在150 万到170万元之间. 对于前者, 有不少人对于包来旭出尔 反尔的行为大加指责, 认为其之所以一审 时提出捐赠器官, 乃是出于一种 博同情换 减刑 的策略, 在自知求生无望后便拒绝捐 赠, 是在玩弄公众情感.对于后者, 也有人 认为花这么多钱救治一个罪犯实在不值, 更何况是一个死刑犯, 简直就是一种巨大 的浪费. 未必不能理解公众对于一个纵火犯的 痛恨与憎恶, 但凡事一码归一码, 就这两件 事来说, 公众的指责未免失之偏颇, 甚至是 完全错误的.姑且不论跟一个死刑犯讲诚 信本身就没有太大的意义, 从法律和道德 的角度说, 器官捐赠实行自愿原则, 并且赋 予捐赠志愿者随时反悔的权利, 这种权利 不因志愿者的身份而消失, 所以这并不是 什么过错. 至于花钱救治死刑犯, 毫无疑问, 也完 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正如中国政法 大学教授吴丹红教授所说, 从法律角度来 说, 包来旭只是一个嫌疑犯, 法律并没有对 他做出审判, 在此之前他的权益是与其他 乘客一样的.我们不能以一个人的好坏, 来判定该不该医治. 事实上, 这两个问题说到底是一个问 题, 那就是通过尊重一个罪犯的权利, 来体 现对法律的尊重, 从而彰显法治精神.很 多人都知道罪刑法定的原则, 一个人在未 经法院判决之前都不得被视为有罪, 他所 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不得被忽视.而很多 人不知道或者说选择性无视的是, 一个人 即便被判处死刑, 他仍然享有一定的权 利.比如说隐私权、 名誉权, 对自己身体的 处置权等等.而相应地, 法律必须以最大 能力去保护所有人的这些法定权利.

170 万元救治一名死刑犯究竟值不 值?其实这根本上就不是一个值不值的问 题, 而是该不该的问题.从技术上说, 花费 巨资救治包来旭, 是出于一种谨慎.因为 在法院未判决之前, 还不能认定他就是罪 犯, 可能是一个无辜的公民.如果因为其 高度疑似罪犯就放弃对他的治疗, 将造成 无法挽回的损失.从法理上说, 救治包来 旭, 也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司法审判程序, 确 保司法公正.倘若包来旭在审判之前死 亡, 那么相关司法程序就会中断, 真相就可 能无法查明, 受害者就无法有效地得到相 应的司法救济, 这样一来, 损失可能就会更 大.更重要的是, 我们不能用完全功利化 的思维来考量司法行为, 因为公平正义无 法用金钱来衡量. 依法治国, 简单点说就是保障每个公 民的合法权利, 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像包来 旭这一类人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 一 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就体现在如何对待 坏人 上.因为, 坏人 的合法权利都能保 障, 好人的合法权利才能更加坚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前公 布, 该司法解释包含立案登记制、 起诉期限 等十大方面的内容, 其中法院可以直接认定 红头文件 是否合法尤为引人关注.按照 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人民法院不作 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并在裁判理由 中予以阐明.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 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并可以抄送制定 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 关. ( 4月28日《新京报 》 ) 政府红头文件 (规范性文件) 的层级本 来是很低的, 它低于法律法规, 也低于政府 规章.但在现实中, 红头文件不仅成为一些 地方政府的行动指南, 而且往往凌驾于法律 法规之上, 有些政府部门及官员甚至只认红 头文件不认法.正如 《人民日报》 4月2日一 篇报道所指出的: 红头文件屡屡违法, 导致 上面有规定 成为一些行政机关恶意违法 屡试不爽的借口. 更大的问题是一些部门只认红头文件 不认法, 甚至拿红头文件对抗法律法规.譬如, 律师吴有水向广东省卫计委申请公开社 会抚养费, 广东省卫计委以 上面有规定 为 由予以拒绝――原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曾在 一份红头文件中规定, 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 等事项 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 不得擅自公 布和扩散 .但是,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政府信息以公开 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 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显然, 当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时, 应 当首先遵守法律法规, 广东省卫计委只认红 头文件, 同样是 权力任性 的表现. 在这个意义上, 最高法颁布司法解释明 确法院可以直接认为红头文件是否合法, 具 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积极意义.实际上, 正因为违法的红头文件大行其道, 致使公民 权利经常遭受损害, 才会有那么多 民告官 案件.而在这些行政诉讼中, 有的行政机关 动辄拿红头文件做挡箭牌, 为其违法行政和 侵权行为寻找依据.因此, 要让 民告官 案 件得到公正审理和判决, 必须赋予人民法院 审查红头文件是否合法的权力, 排除违法红 头文件的干扰.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督促其清理违法的红头文件.毫无疑问, 此 举将有利于遏制违法红头文件泛滥, 倒逼政 府依法行政. 当然, 要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 仅靠法 院审查是远远不够的.因为, 法院只能审查 民告官 案件中涉及的红头文件, 而法院提 出的建议也仅仅是建议, 没有强制性.这就 是说, 还有更多公民的权益在遭受违法红头 文件的侵犯, 有些红头文件即使被认定为违 法, 依然可以大行其道.因此, 杜绝红头文件 违法乱象, 还需要建立更完善、 更常态化的审 查机制, 当红头文件尚未出台之时, 就应对其 进行 合法性审查 , 避免出现与法律法规相 冲突的条款.说到底, 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 关键是要约束权力, 让权力不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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