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9-04

7 ― 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75-201 代替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of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发布 环境保护部―8―目次前言.

9

1 适用范围.1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0

3 术语和定义.10

4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的组成.12

5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技术性能要求

14 6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监测站房要求

14 7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安装要求

15 8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技术验收要求

18 9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24 10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

25 11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监督考核

29 12 数据记录与报表.3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3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烟气 CEMS 技术指标调试检测结果分析和处理方法.42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烟气 CEMS 输出参数计算方法.4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烟气 CEMS 安装调试检测原始记录表.49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烟气 CEMS 安装调试检测报告.59 附录 F(规范性附录)烟气 CEMS 验收报告.70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烟气 CEMS 日常巡检、校准和维护原始记录表.78 附录 H(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现场检查表.88 附录 I(规范性附录)CEMS 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系统.89 ―

9 ―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联网、验收、运行维 护、数据审核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 (HJ/T 75-2007)的修 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细化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采样平台、 安装位置要求以及经验收 合格后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到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后的数据审核和处理要 求;

――加强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

――简化了各种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结构的介绍;

――补充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检测和比对监测的方法、 技术要 求和相关记录表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2007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附录 I 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 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 (HJ/T 75-2007) .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10 ―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s,以下简称 CEMS)中的颗粒物 CEMS、气态污染物(含SO

2、NOx 等)CEMS 和有关排气参数(含氧量等)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s,以下简称 CMS)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安装位置、调试检测方法、验收方法、日常运行管理、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上报数据的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7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 测方法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连续、 实时的自 动监测. 3.2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的正常运行 normal operation of cems of stationary source 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在规定有效期内的运行,但不包括检测器污染、仪器故 障、系统校准、校验或系统未经定期校准、未经定期校验等期间的运行. ―

11 ― 3.3 有效数据 valid data 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经验收合格的烟气 CEMS,在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条件 下,烟气 CEMS 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 3.4 有效小时均值 valid hourly average 整点

1 小时内不少于

45 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3.5 有效日均值 valid daily average

1 日内不少于固定污染源运行时间 (按小时计) 的75%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3.6 有效月均值 valid monthly average

1 月内不少于固定污染源运行时间 (按小时计) 的75%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3.7 参比方法 reference method 用于与 CEMS 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法. 3.8 校准 calibration 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烟气 CEMS 进行校零、 校标、 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等的检测. 3.9 校验 checkout/verification 用参比方法在排气筒内对烟气 CEMS(含取样系统、分析系统)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 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 3.10 调试检测 testing 烟气 CEMS 安装、 初调和至少正常连续运行

168 小时后, 于技术验收前对烟气 CEMS 进行的校准和校验. 3.11 技术验收 technical check and acceptance 由有资质的机构对烟气 CEMS 进行现场验收和联网验收. 现场验收包括技术性能指标 验收及参比方法验收两部分.联网验收包括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现场数据比对验收和联 网稳定性验收三个部分. 3.12 比对监测 comparision testing 用参比方法对日常运行的烟气 CEMS 技术性能指标进行不定期的抽检. 3.13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

12 ― 响应时间包括样气管路传输时间和分析仪响应时间, 即分析仪示值由零开始跃变的时 间间隔与分析仪示值从开始跃变到其达到标称值 90%的时间间隔之和. 3.14 零点漂移 zero drift 在测定前后,仪器对相同零气的测定结果的偏差与校准量程的百分比. 3.15 量程漂移 span drift 在测定前后,仪器对相同标准气体的测定结果的偏差与校准量程的百分比. 3.16 相对准确度 relative accuracy 指参比方法与 CEMS 同步测定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 取同时间区间的测定结果组成 若干数据对, 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 之比.

4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的组成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 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系统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气态污染物度,烟气参数 (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或二氧化碳浓度等) ,同时计算烟气中污染物 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

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 门.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组成如图

1 所示. ―

13 ― 图1烟气 CEMS 示意图 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 烟气参数测量监测单元 直接测量法 颗粒物监测单元 颗粒物测量仪 校零、校标 烟气温度变送器 温度测量仪 烟气压力变送器 压力测量仪 烟气流量变送器 流量测量仪 校准装置 烟气湿度变送器 湿度测量仪 零气、标准气体 含氧量变送器或二氧 化碳变送器 氧测量仪或二氧 化碳测量仪 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 完全抽取法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气态污染物采样器 烟气预处理装置 气体控制器 零气、标准气体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控系统固定源排放监控管理系统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数据处理与远程通讯设备打印 显示 大气压力变送器 大气压力测量仪 可输入大气压 查询 处理 校准装置 稀释抽取法 气态污染物采样器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零气、标准气体 稀释气体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零气、标准气体等效校准装置 ―

14 ―

5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技术性能要求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技术性能参照 HJ/T

76 中第

5 条的技术要求规定.仪器中气态 污染物的测试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一般在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 1.5~2 倍,高量程范围一般为原烟气的 1.5~2 倍,污染源正常排放时使用低量程,污染物 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值时仪器自动切换成高量程.

6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监测站房要求 6.1 必须为室外的烟气 CMES 提供站房. 6.2 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应≥2000 kg/m2 ,其面积应≥2.5*2.5 m2 ,空间高度应≥2.8 m,站房建在标高≥0 m 处. 6.3 监测站房内应有空调和冬季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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