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1-10

1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酵酒精工业 指以淀粉质、糖蜜或其他生物质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食用酒精、工业酒精、 变性燃料乙醇等酒精产品的工业. 3.2 白酒工业 指以淀粉质、糖蜜或其他代用料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白酒和用食用酒精勾兑 成白酒的工业. 3.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 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发酵酒精和白酒工 业建设项目. 3.5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酒精或原酒(原酒按

65 度折算)的废 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3.8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 3.9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60 80

3 悬浮物

70 14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40 8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50 400

6 氨氮

15 30

7 总氮

25 50

8 总磷 1.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发酵酒精企业

40 40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m3 /t) 白酒企业

30 3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4.2 自2014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40 80

3 悬浮物

50 14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 8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40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 6 氨氮

10 30

7 总氮

20 50

8 总磷 1.0 3.0 发酵酒精企业

30 30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m3 /t) 白酒企业

20 2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 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 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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