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8-12-01
关于修订并发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2018 修订版) 》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防控业务风险, 规范业务运作, 根据我公司 《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现修订发布《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 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 修订版) 》 ,自2018 年3月12 日起 实施,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 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017 修订版)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 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 修订版) 二一八年三月九日 ―

1 ―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 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 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 业务概述.1

第二章 账户.2

第三章 质押登记.2

第一节 证券质押登记.2

第二节 权益的处理.7

第四章 清算和交收.8

第一节 清算.8

第二节 交收.10

第五章 违约处置.11

第六章 限售股、高管股申报管理.16

第七章 协助执法.17

第八章 查询.18

第九章 收费标准.18

第十章 附则.18

第一章 业务概述 第一条 为配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修订) 》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 ) 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 所 )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 券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

2 ―

第二章 账户 第三条 融入方、融出方使用 A 股证券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 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 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股票质押式回 购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时,使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根 据相关规定使用托管机构(托管人结算模式)或使用证券公司(证 券公司结算模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章 质押登记

第一节 证券质押登记 第五条 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证 券公司通过交易报盘方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令.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权限.开通交 易权限时,须向深交所报备指令申报交易单元、质押特别交易单 元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如有)全称,深交所据此通知本公司维护 上述三项报备内容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 证券公司在 T 日(指交易日,下同)提交交易申报 ―

3 ― 前,应通过深圳综合结算通讯平台(D-COM)发布的数据接口 (SJSGB.DBF) 查询相关股票在 T-1 日的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 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 前款所称市场整体质押比例,是指单只 A 股股票质押数量与 其A股股本的比值. 单只 A 股股票质押数量为该只股票场外质押 登记(含柜台质押登记、私募可交换债发行中涉及的预备换股股 票质押登记)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之和. 第八条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初始交易指令,在T日收 市后对融入方的证券和融出方的资金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检 查,均足额的,将融入方证券账户中相应的证券在融入方交易单 元进行质押登记. 第九条 本公司根据初始交易指令申报的 质权人类型 进 行质权人信息登记. (1)当证券公司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 1,登记 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2)当证券公司集合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时,质权 人类型应申报为 2,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3) 当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集合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 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 3,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子公司. (4)当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 应申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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