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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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0281-2_NESB(20060630) 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 险附加合同而成立.

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 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New Enhanced Surgical Benefit Rider,简称为 NESB. 第二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缴付应缴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 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 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进行手术治疗,则本公司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 人.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手术费补偿金额为限.若被 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费用补偿.若被保险人从 任何政府机构、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手术,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2)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3)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6)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天 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7)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列第(1)、(2)、(3)、 (4)、(6)、(9)、(11)及以后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五条 手术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手术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被保险人相应的医院病史资料及医院所签发的手术费收 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手术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 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即时终止: (1)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4)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 为同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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