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8-11-26

(一)征集、申报本行业的年度制(修)订计划;

(二)负责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技术审查和报批;

(三)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准;

(四)组织行业标准出版工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

(五)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办理企业标准的备案;

(六)承办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能源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全 国标委会和行业标委会. 全国标委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国家能源局配合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和集团公司的作用. 行业标委会由国家能源局按照 《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统一管理,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行业标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的行业标准体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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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本专业的年度行业标准立项计划;

(二)组织对本专业行业标准的技术审查;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培训、标准宣贯和技术服务;

(四)承办国家能源局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委托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能源领域的国家标准相关工作(包括国家标准的立 项、制定、审查、报批等)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 能源局协助和配合做好能源领域国家标准的规划、 计划、 制 (修) 订、 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和集团公司 的作用. 第十二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应符合《行业标准管理办 法》 ,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批准发布、 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根据 工作需要,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审查、报批、 备案、 出版、 复审、 修订和修改等工作进行管理, 具体工作按 《能 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开展.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 第十三条 能源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四条 能源领域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 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五条 能源领域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必须按规定进行标准 化审查.能源企业、事业单位进口的设备和引进的技术必须符合我国 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实施的监督. 国家

5 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 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 项目时,可提出标准制定或采用建议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应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和认证认 可部门做好能源领域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规划、建立和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 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应纳入国家能源局科技相关科技奖励 范围.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奖励条件的能源领 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和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按照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推荐申报.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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