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8-11-23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 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 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 质量;

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 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 想和坚定信念;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 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 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 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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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 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 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 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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