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8-11-2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 年2月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 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 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 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 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 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 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 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研究生手册

2 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 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 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 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 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 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硕士学 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 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 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 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织 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 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国家有关法规制度

3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 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 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 2/3 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 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负责 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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