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8-11-13
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版) 东府〔2018〕32 号

一、本办法所指的 特色人才 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做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特色人 才 共分为五大类,包括:

(一)特级人才,是指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社会影响 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国际顶尖人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一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国家级、特别份量的省 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 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三)二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省部级、特别份量的市 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一类人才中相应国家 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 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四)三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 职务及称号的,或二类人才中国家、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 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四类人才,是指三类人才中获得相关市级荣誉、 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 积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同时,包括相当于特级、

一、

二、

三、四类人才的国(境) 外人才和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特色人才.

二、科研、配套资助

(一)国家级人才配套资助.对于中央 千人计划 、 国家特支计划 等国家级荣誉和奖励,在我市申报并成功 入选的人才,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 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 1:1 至1:2 的比例配套资助资金;

由 市外迁入我市的人才,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我市经济社会贡 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 1:0.5 至1:1 的比例配套 资助资金,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地方资金配套的除外.

(二)省级人才配套资助.对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 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团队和个人,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我市经 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省财政资助 1:0.5 至1:1 比 例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省政策规定不予地方资金配套的除 外. 获得其他省级、国家级或以上荣誉和奖励的,可采用一 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研定配套资助事宜.

三、创业资助和奖励

(一)对获得我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立项的团队, 市财政将视团队的层次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 立项资助;

在团队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 我市将从税收贡献、 知识产权成果产出、 项目资金投入、 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 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 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一次性给予不高于其立项资助经费 额度的奖励经费.

(二)对我市确定立项的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创新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项目实施

2 年后,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 项目绩效、高层次人才聚集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给予领军人 才100 万元至

300 万元创新创业奖励.

四、 创业扶持

(一)贷款贴息 本办法实施期间,特色人才在我市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创 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市财政按其贷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 最高不超过 70%的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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