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9-04

7 ― 附件

1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火电行业及自备电厂所在的排污单位填 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 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 (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 GB13223 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 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 火电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 从其规定.

(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其中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的下拉菜 单中选择,菜单中未包括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

8 ― 企业基本信息应当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报,确保真实、有效. 生产设施及排放口信息要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本技术规范尚未 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应当执行国家 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填报.企业针对申请 的排污许可要求,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存在需要改正 的,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系统中提出改正措施.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的相关技术规范有 要求的,以及企业认为需要填报的,应补充填报.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火电企业需填报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 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是 否投产、技术负责人、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文号、地方政府对违规 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总量分配文件文号等.对于同一法人拥有 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形,应分别申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14〕56 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违法违规项目,经地方政府依 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对 于不具备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 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排污许可证. 2.主要产品及产能 火电企业应填写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 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时间及其他. ―

9 ― 在填报 主要产品及产能 时,需选择行业类别,执行《火电 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的生产设施需选择火电行业. (1)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机组名称、公用单元等;

其中,对于所有机组公用的储煤、磨煤、碎煤等设施,在公用单元 中填报;

对于其他设施,在机组中填报. (2)主要工艺:为必填项,分为装卸系统、储存系统、运输系 统、备料系统、锅炉及发电系统、燃气轮机系统、循环冷却系统、 辅助系统等. (3)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其中必填项为装卸系统, 包括卸煤码头、翻车机房、火车受料槽、汽车受料槽、临时堆场;

储存系统,包括条形煤场、圆形煤场、筒仓、煤粉仓、油罐、气罐;

运输系统,包括输送皮带、皮带机头部、输油管线、输气管线、转 运站、燃料制样间;

备料系统包括碎煤机、磨煤机;

锅炉及发电系 统,包括一次风机、送风机、二次风机、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 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凝汽式汽轮机、抽凝式汽轮机、背压式 汽轮机、抽背式汽轮机、发电机;

燃气轮机系统,包括燃气轮机、 发电机、余热锅炉;

循环冷却系统,包括直流冷却、直接空冷塔、 间接空冷塔、机械通风冷却塔;

辅助系统,包括灰库、渣仓、渣场、 灰渣场、石膏库房、脱硫副产物库房、氨水罐、液氨罐、石灰石粉 仓等.选填项为装卸系统的门机、抓斗卸煤机,运输系统的入厂采 样间、入炉采样间、原煤仓,锅炉及发电系统的省煤器、空气预热 器等. ―

10 ― 本技术规范尚未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 染物,有明确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4)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企业填 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企业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 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进行编号并填报. (5)设施参数分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包括储量、 风量、蒸发量、蒸汽压力、蒸汽温度、锅炉效率、供热量、额定功 率、采暖抽汽量、采暖抽汽参数、工业抽汽量、工业抽汽参数、背 压排汽参数、输出功率、燃气温度、压缩比、容积等. (6)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蒸汽、电等. (7)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 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产能与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产能不 相符的,应说明原因. (8)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 (9)其他:为选填项,企业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火电企业应填写原料、辅料及燃料名称、年最大使用量等. (1)种类:为必填项,分为原料、辅料. (2)原料名称:除燃料外,如无其他原料,可不填. (3)辅料名称:包括盐酸、烧碱、石灰石、石灰、电石渣、液氨、尿素、氨水、氧化镁、氢氧化镁、混凝剂、助凝剂等. (4)燃料名称:为必填项,分为常规燃煤、原油、重油、柴油、 ―

11 ― 燃料油、页岩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页岩气等. (5)年最大使用量:为必填项.已投运排污单位的年最大使用 量按近五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填写,未投运排污单位的年最大使 用量按设计使用量填写. (6)硫元素占比:为必填项. (7)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及其他:为选填项. 4.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该部分包括废气和废水两部分.废气部分火电企业应填写生产 设施对应的产污节点、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 、 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及类型.废水部分火 电企业应填写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 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1)废气产污环节:分为锅炉烟气、输煤转运站、石灰石筒仓、 灰库、储煤设施等. (2)污染物种类:为标准中各项污染因子,如废气中的烟尘、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和废水中的 COD、氨氮等. (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企业内 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若企业无内部编号, 则根据 《固定污染源 (水、 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进行编号并填报. (4)治理设施名称:废气分为脱硫系统(单塔单循环、单塔双 循环、双塔双循环等) 、脱硝系统、脱汞措施、除尘器等. (5)污染治理工艺中废气分为脱硫系统(石灰石-石膏湿法、 ―

12 ― 石灰-石膏湿法、电石渣法、氨-肥法、氨-亚硫酸铵法等) 、脱硝系 统(高效低氮燃烧器、空气分级燃烧技术、燃料分级燃烧技术、SCR、 SNCR 等) 、脱汞措施(卤素除汞、烟道喷入活性炭吸附剂等) 、除尘 器(麻石水膜、水吸收、旋风除尘、静电除尘、袋式除尘器、电袋 复合除尘器、湿式电除尘等) ;

废水分为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 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含油废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 理系统、高盐水处理系统等. (6)废水类别包括原水预处理废水、锅炉补给水处理废水、油 罐区废水、输煤系统废水、脱硫废水、脱硝废水、除尘废水、循环 冷却系统排水、直流冷却水排水、锅炉酸洗废水等. (7)废水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 接进入海域等. (8)废水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

连续排放,流量 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等. (9)可行技术:具体内容见

三、可行技术 ;

对于采用不属 于可行技术范围的污染治理技术,应填写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 部门现有编号或由企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进行编号并填写. (11)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填写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 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12)排放口类型分为外排口、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其中外排 ―

13 ― 口又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火电企业废气主要排放口包括 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废气一般排放口包括输煤转运站排气 筒、采样间排气筒等;

火电企业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二、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本技术规范主要基于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确定产排 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对于新增污染源,应对照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

对于现有污染源,有核 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 本技术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确定产排污节点、排 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依法制定并发布的限期达标规划中有 明确要求的,还要综合考虑,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 及许可限值.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合规补充制定的其 他各项要求,应当依据规范性文件相应增加内容.

(一)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具体规定 1.废气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 火电企业产排污节点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 设施主要包括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输煤转运系统等,相应排放 口主要包括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等有组织排放口.实施许可 管理的废气污染因子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 中的所有因子,具体见表 1. 火电企业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等有组织排放口为主要排 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企业应详细填报排放口具 ―

14 ― 体位置、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等信息.其他有组织废气由 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阶段自行申报,按照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进行管控;

无组织废气污染源应说明采取的控制措施.地方排污许 可规范性文件有具体规定或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2.废水类别及排放口 火电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 和冷却水排水等,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 去向.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及企业实际排放情况明确 水污染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pH、SS、硫化物、石油类、TDS、 总磷、氟化物、挥发酚等,具体见表 1.地方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 定. 表1生产设施及排放口 废气生产设施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污染因子 发电锅炉 ① 锅炉烟囱 烟尘 SO2 NOx 汞及其化合物 ② 林格曼黑度 燃气轮机组 燃气轮机组烟囱 颗粒物 SO2 NOx 废气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点位 燃料类型 污染因子 厂界无组织排放 以煤、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 生物质为燃料 颗粒物 ―

15 ― 储油罐周边及厂界 以油为燃料 非甲烷总烃 氨罐区周边 氨废水废水类别 废水排放口 污染因子 生产废水 生活污水 冷却水排水 脱硫废水 ③ …… COD 氨氮 pH SS 硫化物 石油类 TDS 总磷 氟化物 挥发酚 动植物油类 注:①单台出力 65t/h 以上的纯蒸汽锅炉(非发电锅炉)参照本规范执行. ②适用于燃煤锅炉. ③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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