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8-10-07
研究生手册 研究生处编 二 一七年七月

1 目录

一、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9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20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24 江苏省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29

二、研究生培养管理 南京财经大学 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31 南京财经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34 南京财经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38 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跨学科选修课程的规定

41 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外语课程安排和考试的规定

42 南京财经大学 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43 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46 南京财经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暂行办法

49 南京财经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

51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成绩管理规定

52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53 南京财经大学关于来华留学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规定

55 2

三、论文与学位管理 南京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57 南京财经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58 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63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文献综述撰写要求

67 南京财经大学 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 学位论文开题管理规定.......68 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管理规定

70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82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期刊指导目录

100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103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

108

四、日常管理与思想教育 南京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10 南京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118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121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124 南京财经大学关于规范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规定

131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132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业务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145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 三助一辅 工作实施细则

146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149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公寓管理条例

150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婚育管理办法

154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办法

155 南京财经大学关于进修研究生课程的校外人员管理规定

156 1

一、有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 年8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 年12 月27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 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 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 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 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 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 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 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 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 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 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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