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8-10-01

6 2. 每一事故自负额:不得高於 5,000 元3. 附加邻近财物附加险: 保险金额:每一事故不得低於

500 万元,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之保 险金额不得低於 1,000 万元.每一事故自负额不得高於

10 万元. 4. 本保单之承保围应含「乙方因执行本契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台 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人员伤亡之赔偿责任.」

(四) 上述雇主意外责任险及公共意外责任险(或营缮承包人意外责任险)应 符合下列事项: 1. 保险期间应涵盖本契约期间,随工期延长而延长,保单应列明甲方、 乙方及其次承包商为共同被保险人. 2. 保单应加注: 「本保单之任何变更或提前终止,未经取得台湾高速 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事先同意者,不生效力.」 3. 保单中对於限缩承保围或与契约无涉或已不符时宜之附加条款 应予删除,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条款: 『恐怖主义除外附加条款』 、 『电 脑年序转换除外不保附加条款』…等.

二、 乙方应使上开保险於开工日前生效,并於开工日前提送雇主意外责任险、 公共意外责任险(或营缮承包人意外责任险)等之保单正本及收北竟 甲方审核,否则甲方有权不办理任何契约付款.

三、 乙方未按本契约之规定办理保险,倘遇有意外事故发生时,应由乙方负全 部责任,乙方应使甲方免於受前述事故求偿之主张,否则乙方应对甲方负 损害赔偿责任.

四、 在契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甲方之损失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自负额、保 险不赔或超过保险金额部分,全部由乙方负担.

五、 除本条第一项所规定之保险外,乙方应视履行契约之需求,额外投保必要 保险以承保执行本契约之其他风险或责任.倘未投保而遇意外事故发生者, 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转让、转包禁止

一、 乙方不得将本契约之权利、义务为让渡、移转或其他处分,亦不得将契约 转包.除本契约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分包其应 为之工作.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M6-1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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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甲方履约代表於契约期间如认为分包商之工作未符合契约要求,得要求乙 方更换,乙方应即办理.

三、 甲方得将其依本契约所享有之权利与应尽之义务转让予第三人承受,乙方 不得拒绝承认. 第十三条 罚则 除本契约另有约定外,如乙方未能按契约约定期限内完工,或乙方工作经甲方 认定不符契约要求,经限期要求乙方改善,乙方仍未於该期限内改善完成者, 每逾期一天须支付甲方契约总价千分之

1 之惩罚性违约金,上限为契约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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