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8-09-24

6、【规范性文件】《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10】188号) 负责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审批及市区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批和发证工作.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组织现场踏勘,组织公 示,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

4、决定责任:对已受理的项目,核对情况,并根据有关规范 标准要求作出正式处理意见.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现场验收、拍照取证,加强对许可事 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建立管 理档案.对逾期不恢复绿化的,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 恢复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

对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7、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1.问责依据:①《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

二、七十

三、 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第二十

一、二十 三条;

③《广东省城市 绿化条例》第四

十、四 十一条;

④《汕头经济 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 五十三条;

⑤其他问责 依据. 2.监督方式:汕头市城 市综合管理局法制科, 88525598.

1、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 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省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 省人民政府批准;

2、同一建设 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 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在 金平、龙湖辖区内,同一建设 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 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 由市局审批;

4、在金平、龙湖 辖区内,同一建设项目占用城 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属 市级管理的城市绿地,由市局 审批.

1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 伐、迁移城市树木 审批 2.城市绿地设点 经营审批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 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应当严 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确需设点经营的,必须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3、【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函》(粤机编办发【 2016】71号) 《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市级事项 第151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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