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8-09-23
2019年1月4日 星期五 编辑/林声蛟 校对/张悦 版式/谢少依

07 法治中国 FAZHISHIBAO 当事人: 三亚信思蜀轩食府 地址 (住址) : 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河西路汇林水苑第三栋 一层从北向南顺数第二间铺面 邮编:

572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餐饮服务许可证》 编号: 琼餐证字 (2017) 第460200-101689 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李雷 性别: 女 身份证:

230103198101060920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2018 年3月18 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三亚信思蜀 轩食府进行日常检查, 检查发现该店 《餐饮服务许可证》 的发证 日期

2017 年3月10 日有效期至

2018 年3月9日, 已经过期

9 天, 并下发 《监督意见书》 要求其未取得 《食品经营许可证》 期间不 得进行食品经营活动.

2018 年3月27 日, 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三亚信思蜀轩食府 进行复查, 复查发现该店仍然处于未取得 《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 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状态, 且未向政务中心递交 (食品经营许可 证) 申办材料.针对当事人无证经营的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报 市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于2018 年4月6日立案调查. 相关证据:

1、 《现场检查笔录》

1 份

2、 《询问调查笔录》

1 份

3、 三亚信思蜀轩食府场 《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份

4、 法人李雷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5、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提供三亚信思蜀轩 食府

3 月-5 月平台交易记录

1 份

6、 现场照片

7 张

7、 网络销售过程的网评截图

3 张

8、 《监督意见书》 复印件

1 份. 你 (单位) 的上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 动的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 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违法所得

614 元.鉴于当事人在无证 经营期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 诉, 因此本案承办人建议免于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及用于违法 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但当事人并不属于初次违法, 其情形符合 《海南省食品安全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1项 一般违法: 2.货值金额

2000 元以下的, 处6万以上 6.5 万以下的 罚款 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 (单位)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l、 没收违法所得

614 元;

2、 处人民币

60000 元的处罚. 以上罚没款共计

60614 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三亚 市政务服务中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并将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 年1月4日三亚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亚) 食药监食罚 【2018】 13-02 号 据新华社北京

1 月3日电 (记者罗沙)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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