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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条款 7.3 对QMS 审核人员知识与技能的指南. 针对不同 QMS 技术领域,认证机构应考虑技术领域所覆盖的产品(服务)实现 过程的特点、技术难度、适用的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风险程度和组织特点等因素,制定QMS 审核人员的相应技术能力准则.QMS 技术领域的技术能力准则宜考虑以下 方面: 1) 具有该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2) 熟悉该技术领域相关的组织的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过程;

3) 能识别组织影响质量的关键活动,并能对其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CNAS-GC11:2011 第6页共28 页2011 年02 月15 日 发布

2011 年07 月01 日 实施 4) 熟悉该技术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5) 适用时,具有特定行业的资格证书. 5.2.3 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评价 认证机构宜针对其 QMS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对 QMS 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初 始评价和持续监督与评价(包括表现与提高) . 实践表明,把审核人员的能力识别到 QMS 认证业务范围的最详细分类,例如本 文件附录 A 的小类(包括小类的进一步细分)所覆盖的活动,将有利于对审核人员 的管理及其使用. 5.2.3.1 能力评价是获取被评价人能力的证据, 并将能力的证据与能力准则进行比较, 以确定被评价人是否满足能力准则的过程.能力评价宜保留能力证据、评价活动和评 价结论的记录. 5.2.3.2 能力的证据宜与能力准则的内容相关, 并且能够为评价结论提供支持. 因此, 认证机构宜通过适宜的评价方法获取充分的能力证据.评价方法的选择宜考虑: 1) 评价所依据的能力准则的具体内容;

2) 评价的目的,例如:初次聘用、持续监视、扩大能力范围、能力要求更新 后的补充评价等;

3) 已建立的对被评价人能力的了解和信心. 认证机构宜组合使用下列评价方法对审核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价 5.2.3.3 以下介绍了一些常用的评价方法.这些方法宜组合使用,以获得关于被评价 人员能力的充分证据和全面评价;

通常,仅采用其中某一种方法不足以对被评价人的 能力做出全面评价. 1) 记录审查:对被评价人的教育、工作、培训、审核的相关记录进行审查, 以获取其知识和技能的证据,获得对其能力的基本了解.记录审查的注意 事项包括: a) 记录内容宜尽可能详细、充分,以便于识别被评价人所具有的知识和技 能;

b) 宜通过调查、面谈等方法对记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验证、澄清和 确认;

c) 在通过记录审查获得对被评价人能力的基本了解后,宜进一步通过考 试、见证等方法对其能力进行确认. d) 不宜直接根据被评价人的学历、工作年限、培训时间、审核次数/天数 等经历认定其满足相关能力要求. 2) 意见反馈:通过被评价人的工作单位、同事或客户组织等方面反映的意见 了解被评价人员的知识、技能、表现等情况.意见反馈宜作为其他评价方 法的补充,不宜仅根据某方面的意见对被评价人的能力做出判断. 3) 面谈:面谈有助于详细了解被评价人的知识或技能,并可用于评估语言、 CNAS-GC11:2011 第7页共28 页2011 年02 月15 日 发布

2011 年07 月01 日 实施 沟通、人际管理方面的技能.依据能力要求对被评价人进行结构化面谈, 并予以适当记录,可以获得其能力的直接证据.面试的示例: ? 人员招聘时进行面谈, 以从人员的简历和过去的工作经历详细了解其知 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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