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8-09-03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Hiways Law Firm

1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淮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合法开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系中国执业律师,本所接受上海淮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淮矿 或 增持人 )的委托,特指派冯加庆、 孙傲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经办律师 )就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皖江物流 ,公司原名称为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 年8月更名为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淮南矿业 )的全资子公司即一致行动人上海淮矿自

2018 年2月6日至

2018 年8月6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皖江物流 股份(以下简称 本次股份增持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 《关于上 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以 下简称 《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通知》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2012年修订) 》 (以下简称 《增 持股份行为指引》 )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以下简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Hiways Law Firm

2 称 《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律师声明事项

(一) 本所律师乃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 、 《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 对本次股份增持事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及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份增持事宜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本所律师同意在皖江物流为本次股份增持事宜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皖江物流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 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执业规则》第 十二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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