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8-08-06

8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9 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 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 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公司股东权益.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 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四条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 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单位的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盈利性资 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 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 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 营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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