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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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9 6292 电子信箱:hz@huanzhonglaw.com E-mail: hz@huanzhonglaw.com 对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 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申请 致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有充分证据表明,获得补贴的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下简称 补贴进口 产品 ) 的进口在短期内大量增加, 且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鉴于上述情况已经持续一定时间, 并导致国内产业面临严重困境, 现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受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特请求贵局依法对 补贴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增加的情况展开调查, 并尽快做出对该产品追溯征收 反补贴税的裁定. 一.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

90 天内进 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一)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

(二)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三)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WTO《反补贴协定》第20.6 条也对追溯征收做出了类似规定.

2 二. 补贴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了难以补救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WTO《反补贴协定》设立追溯征收条款 目的在于,防止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商在预知可能会征收反补贴税的情况下,大 量突击进口,增加库存,从而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通常,从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宣布进行反补贴调查时起,补贴进口产品 的进口商即明确得知征收反补贴税的可能性.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在立案公告发 布前,由于获悉国内产业即将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进口商往往已经预知存在征 收反补贴税的可能性.如果进口商从这时起在短期内大量突击进口,必然会对国 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调查机关应当以进口商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国内产业可能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时间作为审查短期内大量进口的起 算点. 在本案中, 在2012 年7月20 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对补贴进口产品进行反 补贴调查前, 进口商即早已通过多种公开渠道明确得知国内产业将提出反补贴调 查申请.从2011 年11 月起,中国多晶硅企业和相关协会就不断明确表示,国内 产业将对美国进口多晶硅提出 双反 申请.各主要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大量报 道,并得到广泛转载.例如,早在

2011 年11 月22 日,《每日经济新闻》就在 封面报道 中国光伏联盟拟陈书商务部: 双反 美国多晶硅

1 .《中国电子 报》也在同一天刊登了文章 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拟采取行动对美向我 出口多晶硅提出 双反 调查申请

2 .2011 年11 月23 日,《中国经济时报》 也以 中国企业酝酿对美国多晶硅申请双反 为题报道了相同内容3 .到2012 年2月初,《经济观察报》、《证券日报》及各网络媒体均再次确认了国内产业提 出 双反 申请的消息.例如,《证券日报》的文章称 作为光伏产业链上游的 多晶硅环节,洛阳中硅、江苏中能、陕西天宏、赛维 LDK 等4家企业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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