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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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共基础知识考查热点抢记 【考点 1】法律知识

(一)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1.

我国所有制经济形式包括:①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

②非公有制 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财产权制度 ①公共财产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 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留山、 自留地、宅基地. ②私有财产权:200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水资源规划 1.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 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2.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4.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 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 门批准.除此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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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22872 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防洪的治理与防护 1.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 综合治理. 2.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 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3.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 保畅通. 4.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 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 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5.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 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 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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