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8-31
附件

1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培训 规则》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提交《培训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船员培训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 备设施配置情况、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 况的具体格式分别见附录

1、附录

2 和附录 3.其中船员培 训申请除填写附录

1 外,还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申请的 培训项目和满足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 申请多个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培训项目分别提交申请 材料,对于重复部分可免于提交. 第三条 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受理和现场核验由直 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分工具体 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培训规则》第十

二、十三条规定的,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受理.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 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 理决定书或者补正通知书. 第四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应在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对核验组的 现场核验情况及核验报告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连同核验组 的报告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在组 织现场核验前将核验方案(格式见附录 5)报交通运输部海 事局备案. 第五条 现场核验组应当由

3 名及以上核验人员组成, 选派时应遵守回避原则和资格相当原则,并根据核验项目情 况考虑核验人员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 第六条 现场核验应当对是否具备所申请开展的培训项 目许可条件进行全面、客观评价,主要核实:

(一)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员、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 足《培训规则》和本办法附录

4 规定的相应要求,且适用于 所申请的培训项目;

(二)申请培训项目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是 否满足实施培训计划实现达到船员培训大纲规定的适任标 准的需要,管理责任是否得到具体落实;

(三)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能使 船员培训活动在质量体系连续控制之下有效进行. 核验组核验培训规模,应当根据本办法附录

4 规定的标 准,以及拟按照船员培训大纲开展的船员培训计划综合确 定,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场地、设施设备的使用安排是否满足申请规模的 培训需要;

(二)教员数量应满足所培训项目的师生比例最低要 求,每位教员授课不得超过

3 门,且保证每个学员完成不低 于培训大纲规定的实操时间;

(三)培训每天不超过

8 学时,每学时不少于

45 分钟;

(四)理论培训每班不得超过

40 人,并且不得合班授 课. 第七条 核验组应当将每个项目现场核验情况和结论在 现场核验表中记录,并根据总体核验情况出具现场核验报 告,明确总体核验结论,具体表格见附录 6. 第八条 船员培训机构申请变更《船员培训许可证》记 载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说明变更理由并附送 证明材料,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 实后,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的培训项目、规模或 培训地点需要变更的,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申请船员培训 许可的流程重新办理. 本条前款规定的《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 的,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不变. 第十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的培训规模为允许开 展培训项目的最大规模. 培训机构实际能够开展的培训规模应按照海事管理机 构确认的培训课程所能满足的培训规模. 第十一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应当在船员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 年至第三周年,按照培训许可现场核验的流程组织对船员培 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并在中期核查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将核查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质 量体系运行良好的船员培训机构,在中期核查时,对培训质 量高或者对船员培训贡献大的船员培训项目,可仅对书面材 料进行审核,免于组织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 的,应按照初次申请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附录

4 中所标示的设施设备可以租 用外,其他设施设备应当自有,且设施设备的功能或性能应 满足船员培训内容的要求. 场地和设施设备如系租用,培训机构应提供出租方确保 至少

3 年内保证承租方能够持续使用的租用合同,并提供所 租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等能够适合用于培训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模拟 器应满足相应的性能标准并在申请时提交模拟器适用所申 请培训项目的符合说明. 第十五条 教员每周承担岗位适任培训课程合计不得超 过30 学时;

仅承担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特 殊培训课程的,合计不得超过

40 学时.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课程应当经过管辖的直 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并按照确认 后的培训课程开展培训. 船员培训大纲发生变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对培训课程 进行调整,并重新申请培训课程确认. 经确认的培训课程发生变化,培训机构应重新申请培训 课程确认.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申请课程确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资格相当的人员对拟开展培训课程出具论证报 告(格式见附录 7) ;

(二)培训课程符合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课时、 培训方式以及配备的相应师资、资源保障的详细说明.培训 课时低于培训大纲推荐课时的,还应对可行性进行详细说 明;

(三)采用模拟器培训的,还应提交模拟器训练方案满 足相应训练要求的测试报告. 培训课程的确认申请应当按照培训项目分别提出.对同 一培训课程的确认申请,培训机构可以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 职能全部或者部分分别提出. 第十八条 对培训课程的确认,主要核实课程安排对实 施培训大纲的覆盖性、符合性和可行性:

(一)采用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内容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 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

(二)培训内容的理论和实操学时安排是否合理;

(三)师资的数量是否满足培训规模的需要和教学能力 是否胜任既定的培训目标;

(四)采用模拟器培训的,模拟器训练方案是否满足相 应的训练要求,达到相应的训练目标;

(五)培训采用的授课方法、手段、程序和资源保障是 否科学、有效,能满足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和规模要求. 对经过确认的培训课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副本, 并可以根据培训机构的需要出具相应的确认证明(格式见附 录8) .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项目许可有效期内,其培训 场所、 关键场地、 关键设施设备或经确认的教员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向负责组织现场核验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变化后的情况是否满 足开展培训的要求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书面向学员告知有关 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 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留存经 学员确认后的告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员应当在取得培训项目许可的培训机构 参加相应培训.学员取得培训证明(格式见附录 9)后,应 向管辖培训机构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的初次考试.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结束后,学员申请参 加考试前将学员出勤情况和出具培训证明情况报海事管理 机构.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 《船员培训证明》有效期为

5 年. 学员应在《船员培训证明》有效期内完成相应考试.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一机构一档案 的原则建立辖区培训机构档案,并将对船员培训机构的体系 审核、现场核验、中期核查、许可证延续、监督检查以及培 训机构的课程认可、开班等情况纳入辖区培训机构档案归 档.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 检查制度,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核实 培训计划、承担培训的教员及设施、设备、教材等符合情况, 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并在

5 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培训机构质 量管理体系出现需要实施跟踪审核的,应及时反馈给具有质 量管理体系审核权限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 管理机构实施跟踪审核. 附录: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2.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备设施配置情况 3.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4.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师资配 备标准 5.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现场核验安排方案 6.现场核验情况表和现场核验报告 7.培训课程论证报告 8.培训课程确认证明 9.船员培训证明 附录

1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社会信用统 一代码 联系方式 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 ) 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 ) 变更申请( )延续申请( ) 申请培训项目及规模 上级单位或管理部门 附送材料 1. 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2.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 3. 培训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4. 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5. 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 6. 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7. 符合规定的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8.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 时) 9. 原获准开展的相应培训项目情况(申请变更、延续时) ? ? ? ? ? ? ? ? ? 声明对填写内容和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机构: (公章) 年月日船员培训项目培训安排 申请项目 申请规模 培训大纲标准(最低要求) 培训安排 培训要求 评价标准 学时培训要求 实现的培训 目标 学时培训 方式 教员 安排 理论知识 实践技能 理论 实践 理论知识 实践技能 理论 实践 职能 注:1. 本表按照项目填写. 2. 培训方式应明确是模拟器培训、实船(在船)培训、实验室设备培训等方式. 3.使用模拟器培训的,另附模拟器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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