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8-07-29
1 江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 《关于江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 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已收悉.

江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与主办券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会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北 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有关问 题逐项进行落实,并出具如下回复. (下文中 公司 、 永星化工 是指江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主办券商 是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 是指北京兴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会计师反馈意见回复 是指 北京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律师 是指江苏大楚律师 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是指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德为贸易 是指宿 迁市德为贸易有限公司, 新万林 是指南京新万林科技有限公司, 利鼎国际 是指利鼎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Litop International Limitied) ) .

2

一、公司特殊问题 1.1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是否按照《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 题的解答

(一) 》的相关要求履行核查与披露子公司相关情 况,作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主办券商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 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 》逐一回复如下: (1)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 经核查,报告期内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为德为贸易和新万林,二者均为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信息见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

五、

(一)控股子公司 的基本情况 . (2)子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

五、

(二)子公司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中 披露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主办券商经核查子公司工商底档,访谈公司 管理层后认为,子公司历次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3)子公司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二节

四、

(二) 、 (3) 业务许可 及

第二节

四、

(二) 、 (4)业务资质 中披露子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文件.经核查,截止 本回复出具之日,子公司的各项业务资质均在有效期内,资质齐全,符合法律规 定及公司经营需要.经查阅子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明细账,并与公司高管访谈, 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子公司在业务资质、合法合规经营方面符合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的相关规定. (4)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

3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

第一节

五、

(一)

1、 (1)基本情况 和 第 一节

五、

(一)

2、 (1)基本情况 中分别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德为贸易的关联关系:公司股东、董事张彬担任德为 贸易的执行董事、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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