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8-07-28
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145-1 颁发日期:2003 年2月10 日 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飞行标准司 目录1.

依据和目的.1 - 2.适用范围.1 - 3. 撤销.1 - 4.说明.1 - 5. 申请条件.1 - 6. 管理职能部门.2 - 7.申请程序.3 - 8. 提交资料.4 - 9.《维修许可证申请书》[F145-1(10/2001)填写说明

5 - 10.审查费用标准.6 - 附件 1: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9 - AC-145-1 附件

2 维修能力清单

11 -? 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2001 年12 月21 日发布施行的 CCAR-145 部 《民 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规定》 (CCAR-145-R2)制定.目的是指 导国内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如何申请维修许可证以及正确填 写《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并按要求提交申请维修许可证必需的文件、 资料.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国内维修单位. 3. 撤销

1991 年1月5日颁发,1996 年3月31 日修订的 AC-145-02R2 《 〈维修许可证〉申请指南》撤销. 4.说明 本咨询通告仅就国内维修单位如何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以下简 称民航总局)申请维修许可证提供程序上和政策性的说明,如何满足 CCAR-145 部规定的相关要求还需参考规章本身和有关的咨询通告. 5.申请条件 5.1 申请人至少应具有下述 CCAR-145 部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所 述维修工作类别和维修项目类别之一的承修能力或条件: (1)维修工作类别:检测、修理、改装、翻修、航线维修、定 期检修;

AC-145-01 -

1 - 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2)维修项目类别: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除整台动力装 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特种作业. 5.2 申请人应是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直接授权的单位. 5.3 申请人或授权其申请的法人单位没有被吊销过维修许可证, 申请人指定的主要管理人员不是由被吊销过维修许可证单位的责任 经理或质量经理担任. 6. 管理职能部门 国内申请人的申请和批准由申请人所在地区管理局适航处负 责,具体联系方法如下: 华北管理局适航处: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传真:010-6459

2342 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邮编:200335 传真:021-6268

8950 中南管理局适航处: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邮编:510406 传真:020-8668

6946 西南管理局适航处: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邮编:610202 传真:028-8570

4084 西北管理局适航处: 西安劳动南路

207 号邮编:710082 -

2 - AC-145-01 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传真:029-426

1526 东北管理局适航处: 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

3 号邮编:110043 传真:024-8829

5794 乌鲁木齐管理局适航处: 乌鲁木齐迎宾路

46 号邮编:830016 传真:0991-3804024 7.申请程序 7.1 申请人应首先详细阅读现行有效的 CCAR-145 部及其有关 《咨询通告》 (AC) ,可向本咨询通告第

6 段中所列的管理职能部门询 问如何获取上述文件. 7.2 填写维修许可证申请书并准备申请资料, 申请书表格可使用 复印件,但填写内容及签署必须是原件.申请变更时,如仅申请维修 能力清单的变更而不变更维修许可证上的批准项目, 则不需要填写维 修许可证申请书.对已批准维修单位的年度审查无需申请. 7.3 向本咨询通告第

6 段中所列的相应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申请 资料.民航总局只接受申请人邮寄或提交的申请资料. 7.4 初次申请维修许可证的申请人需与本咨询通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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