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8-07-24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2013)抚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溪县琅琚镇疏口村民委员会苏二村小组(以下简称 苏二村小组).

诉讼代表人吴启庚,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伯豪,抚州市临川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溪县政府).住所地 :金溪县. 法定代表人彭银贵,县长. 委托代理人冯胜平,住金溪县. 原审第三人吴金发,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 委托代理人王辉庭,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二村小组因其诉被上诉人金溪县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资 溪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资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2013 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 013年8月15日,上诉人苏二村小组、被上诉人金溪县政府和原审第三人均提出 申请,要求法院协调.因上诉人苏二村小组与原审第三人吴金发无法达成协调 意见,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继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山场名叫车家塘山,座落在金溪县琅琚镇疏口村民委员 会苏二村小组,面积34亩,东至田,南至吴良生山界,西至吴仁祥山界及吴俊 山界,北至垅田.1982年4月24日,金溪县政府向琅琚公社疏口大队颁发了包括 争议山场车家塘山在内的金山(林)证字第3462号山林权证.1988年5月16日金 溪县政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87)75号《关于红壤开发专业户山地权属问题 的批复》以及金溪县委、县政府(87)20号《关于加快红壤项目建设的决定》 的精神,向红壤开发专业户吴金发颁发了关于车家塘山的第0311号山地使用证 .林改时期,金溪县政府依据吴金发的申请,并通过疏口村委会、琅琚镇政府 的核实确认,对车家塘山使用权进行了再次确认,于2007年9月2日向吴金发颁 发了(2007)第1309040035号林权证.因吴兆在争议山场建立养鸡场,2012 年9月2日吴金发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兆停止侵权行为.2 012年9月28日,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中止审理的(2012)第87号民事裁定.201 3年2月20日,苏二村小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金溪县政府颁发 给吴金发的第0311号山地使用证和(2007)1309040035号林权证. 另查明:2012年9月吴金发在金溪县人民法院以物权保护纠纷为案由起诉吴 兆的民事诉状中,将车家塘山的林权证编号写成 (2007)第1206040035号 .故苏二村小组在行政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将林权证编号(2007)1309040035号 写成(2007)第1206040035号,属于笔误,应予纠正. 原判认为,江西省人民政府(87)75号《关于红壤开发专业户山地权属问 题的批复》规定:同意对列入红壤开发项目区的红壤山地,以乡为单位,由乡 人民政府将原颁发的山地权证全部收回,进行调整,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颁发, 优先安排红壤开发专业户承包使用.金溪县政府于1988年5月16日向吴金发颁发 关于车家塘山的第0311号山地使用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应确认其发证行 为合法.根据吴金发的申请,金溪县政府于2007年9月21日向其颁发了(2007) 第1309040035号林权证,再次确定了车家塘山的使用权.1988年山地使用权证 规定车家塘山的使用面积为23亩,是目测面积,2007年林权证规定车家塘山的 使用面积为34亩是红壤开发后的实测面积,应以四至界址实测面积为准.金溪 县政府向吴金发颁发(2007)第1309040035号《林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 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金溪县政府颁发 给吴金发第0311号《山地使用权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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