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8-07-12

4 5.5 加施在微波炉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 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 但结构相同、效率值、待机功耗、关机功耗和烧烤能耗相同的产品 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 案, 向授权机构提交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见附件 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 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 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标识的备案工作.

5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每年

3 月15 日前, 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 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规格型 号产品的标识备案情况;

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

标识使用情况等标 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于备案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标识 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 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 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 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 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 (010)58811738/1783;

网络: "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 .

6 附件

1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7 附件

2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 主检: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8 注意事项1. 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当加盖骑缝章. 4. 报告涂改无效. 5. 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当于收到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检测 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 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 检测和判定依据为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 则所引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 检测单位名称: 检测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传真:

邮箱:

9 检测报告编号: 共页第页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抽(送)样单序号 样品数量 抽(送)样地点 样品基数 抽(送)样日期 样品等级 到样日期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检测完成日期 检测和判定依据 检测项目 效率值、待机功耗、关机功耗和烧烤能耗 检测结论对XXXX 生产的规格型号为 XXXX 家用和类似用 途微波炉的效率值、待机功耗、关机功耗和烧烤能耗项 目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符合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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