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8-02
1 聊环审〔2018〕31 号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机硅等离子 气化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机硅等离子气 化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 )收悉,经2018 年11 月7日内审会研究, 批复如下:

一、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机硅等离子气化炉改造项 目位于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内,总投资

2414 万元.

拟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套 40t/d 危险废物等离子气 化处理系统,是在现有 50kt/a 有机硅装置配套建设的 2000#焚烧 装置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增加等离子气化炉、熔渣系统、二燃室、 上料装置、引风机及相应的电仪和辅助设施,其余利用原有设备、 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能力为 40t/d.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同意按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工程的环保设计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二、 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 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 《报2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及批复的内容、工艺、规模和地点建设,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 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工程共设一根排气筒. 等离子气化炉烟气,采用 SNCR 脱硝+余热锅炉回收热量+急 冷塔+文丘里除尘+降膜吸收+臭氧氧化+喷淋碱洗塔+湿电除尘+活 性炭吸附 治理后由 50m 高排气筒排放. (SO2 处理效率为 90%, 氮氧化物处理效率为 95%,HCl 处理效率为 99.9%,烟尘处理效率 为99.9%) .外排废气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表5及表

6 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 《危险废 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标准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水治理措施,建设污水收集管网. 拟建工程废水产生量共 16.124m3/h,包括等离子气化炉废气 吸收系统废水、湿电除尘器清洗废水、生活废水、脱盐水站排水 和循环冷却废水.其中等离子气化炉废气吸收系统废水、湿电除 尘器清洗废水、生活废水送入鲁西化工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处 理后全部送中水回用装置,处理后的中水量全部回用(用于园区循 环水补水、生活杂用水、仓储用水、公共设施用水、道路洒水以 及绿化用水等),浓水与脱盐水站排水、循环冷却废水共计 6.615m3/h 一起经鲁西化工总排口排入赵牛河.外排废水须符合 《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3416.4-2018)表2中二级标准、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 政府 《关于印发的通知》(COD 浓度≤40mg/L、氨氮≤2mg/L).

(三)优化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拟建项目主要噪声 设备包括各种压缩机及泵类,须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减震、

3 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安装噪声源环保标识牌, 确保噪声排放满足 《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的

3 类标准要 求.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报告书的要求,落实各类固体 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等离子气化炉产生的炉渣,建成后如果为玻璃态渣,则须送 相关单位鉴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如果为非玻璃态渣(HW18, 722-004-18) ,则属于危险废物,须有专人收集、管理并送有资质 单位处理,收集和储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 单制度.20%盐酸送往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建的

5 万吨/ 年四氯乙烯联产

10 万吨氯化钙项目的氯化钙装置生产氯化钙. 你公司须确保所有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并执行转移联单 制度,对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须按危废管理规定进行管 理.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加强环境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拟建项目的主要 风险因素为毒性物质的泄露及易燃物质泄露引发的火灾,你公司 须按照报告书要求针对危险源制定详细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 案并报市(区)环保局备案,与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急预案 形成联动并定期演练.建立完善三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环境安 全监控预警装置,纳入园区环境安全预警系统进行管理.严格落 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 备和物资;

罐区须设置围堰并做好与事故池的管道连接,根据报 告书结论,本项目依托现有一座 70m

3 事故水缓冲池及鲁西集团第 二污水处理厂一座 4000m

3 事故水池可满足事故废水处理要求.你 公司须做好事故池导排系统,加强防范,确保初期雨水和事故消 防水不出厂区.

(六)设备区、固废贮存区及废水收集、导排系统等须采取

4 严格的防渗、防腐、防流失及防扬散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大 气环境.

(七) 拟建项目以装置区为边界须设置 400m 的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内有索集村,不能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聊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印发《聊城化工新材 料产业园规划区域内村庄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聊高新区管发 [2017]95 号)的通知,索集村位于搬迁计划内,搬迁完成后,建 设项目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你公司须报告当地政府加强项目 周边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的控制,不得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医 院等敏感目标. 索集村未完成搬迁,该项目不得进行调试.

(八)根据报告书结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污染 物总量确认书,拟建项目 COD 和氨氮排放量须严格控制在 2.1t/a 和0.11 t/a 范围之内;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须严格控制在 2.06t/a 和6.73t/a 范围内,须倍量替代.

(九)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严格落实 清洁生产 的相 关要求.

(十)根据环境监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监理报告不完善, 不予批复试生产,不予验收. (十一)落实各项 以新带老 污染防治措施. (十二)强化公共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 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 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在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之前只可处理与该项目相同公 司产生的危险废物.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同时 制度.建设单位应 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市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中心和高新区环保分

5 局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 三同时 执行情况. 项目竣工后一年内须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或申请排污许可 证.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 相应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四、建立环保机构,落实监测方案,配备环保人员和必要的 监测仪器,制定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 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并安装环保标志.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高新区环保分局负 责.

六、本批复下达之日起

5 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投资主体、 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 等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 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报高新区环保分局并接受监督检查.

2018 年11 月16 日 抄送:聊城市污染事故处理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高新区 环保分局,山东青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11 月16 日印发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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