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8-06-30
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 2012畅4 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 2012畅1 4号文件 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的意见》 ( 国发 2012畅1 4号) ,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 的扶持力度,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 一)各级政府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规模,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公共服务 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突出财政资金的普惠制原则, ―

1 ― 向小微企业倾斜.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负 责) ( 二)创新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投入机制.注重财政与金 融相结合、与科技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 用,综合运用贴息、资助、风险补偿、担保补助、创业投资等多 种方式,引导银行及社会资本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入. ( 市经济 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 负责) ( 三)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 《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库 2011畅1

8 1号)规定,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的3

0 %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 比例不低于6

0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1

0 % 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 目,允许对小微企业实施定向采购. (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 委负责) ( 四)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 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 销售额2

0 0

0 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 ( 日)销售额5

0 0元.将 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

0 0

0 0 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 ( 日)营业额5

0 0元. ( 市国税局、市地 ―

2 ― 税局负责) ( 五)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

0 1

5 年底,并扩大范围.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 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

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 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 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

0 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

0 0 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3 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 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 0 0万元.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

0 0

0 0元(含6

0 0

0 0元)的小型微利企 业,其所得减按5

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

0 %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 六)被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钡闹行∑笠,减按1

5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 七)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 3个月内延期缴纳,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小微企业缴纳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 八)对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 度内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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