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8-06-29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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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 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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