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8-06-27

2017 年1月13 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 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试行 )》的通知 赣市府发〔2017〕1 号 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 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赣州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 偿安置,系指为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 屋、附属设施并给予被征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济技 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范围内,对征 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 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内拆 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两 种模式.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拆迁集体土 地上房屋的,安置模式由各区自行确定. ・4・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 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中 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和管理. 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 理中心 (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 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商、税务、 劳动保障、民政、审计、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属地管 理.各区人民政府 ( 管委会 ) 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 责任主体,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 偿安置工作,负责下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 一)委托征地拆迁实施单位 ( 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

( 二)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工作方案;

( 三)组织开展征收范围内土地、地上建 (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人口、户籍等现状的测绘调查核实工 作;

( 四)认定被征迁人房屋的合法面积;

( 五)认定被征迁人的安置人口数、户数;

( 六)落实征地拆迁全程审计及监督事项;

( 七)其他事务.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 ( 管委会 ) 应当对被征迁人 房屋面积、分户情况和可安置人口的认定在被征收人 所在地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日.公示无 异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章 征地拆迁程序 第八条 征地项目确定后,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地告知书发布 之日起, 各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 一)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 二)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转让;

( 三)批准土地流转;

( 四)核发各类经营许可证照;

( 五)户籍登记 ( 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 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除外 ). 第九条 被征迁人应当在征地告知书规定期限内, 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收登记.逾期 未登记的,以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 实施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被征收范围内 土地、地上建 (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人口、户籍等 现状进行测绘调查核实,并根据测绘调查核实结果测 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方案,并报所在区人民政府 ( 管委会 ) 批准. 对属于市本级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总 费用,应当报管理中心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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