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8-06-23
ICS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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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 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Sichuan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17 -07 -

13 发布

2017 -

08 -

01 实施 发布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51/ 2377―2017 i 目??次1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 实施与监督.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典型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14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16 附录D(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17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去除效率计算.18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总量核算.19 附录G(规范性附录) 监测方法适用性检验.20 附录H(资料性附录) 相关行业术语定义.23 附录I(规范性附录) VOCs 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25 DB51/ 2377―2017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空 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 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国家或四川省有相关标准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大学、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2017年8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DB51/ 2377―2017

1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14554),如有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使用最新版本(包括标准的修改单).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Z 2.1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Z/T 160.4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环烃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Z/T 160.48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醇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Z/T 160.56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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