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8-06-18
1 附件 1: 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行 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 《中共中央 国 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28 号) 以及《中央定价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9 号) 、 《政府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2 号)等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中央管理 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上开行的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实施 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铁路普通旅客列车,指使用铁路机车牵引、 运用动车组以外其他车型运送旅客的列车. 第三条 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

2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铁路普 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普通 旅客列车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四条 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 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会计凭证、账薄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合法、真实、完整 的其他财务会计、统计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以及相关运营数据,按照 监审时前三年平均值核定.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 提供财务会计、 统计等相关资料,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票价监管 需要完善运输成本核算制度,逐步实现按照列车速度等级完 整准确记录和合理归集普通旅客列车运输成本.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六条 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项目包括主营 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等.

3 第七条 主营业务成本,指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普通旅 客列车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固 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燃料动力费、运行作业费 以及其他生产费.

(一)职工薪酬,指铁路运输企业为普通旅客列车运输 生产人员以及运输生产单位管理、服务人员提供的各种形式 的报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 保险费等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对与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 相关的线路、 房屋建筑物、 机车车辆、 信号设备、 通信设备、 供水供电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其原值和规定折旧办法计提 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修理费,指为恢复和改进与普通旅客列 车运输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性能进行各种检修、 临修、 小修、 中修、大修等修理的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铁路运输企业在普通旅客列车运 输生产过程中耗用成品油、 天然气、 电力、 煤炭、 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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