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8-06-13

(三)企业有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成立了对自身发展具有 决策、检查、监督作用的技术委员会和对重大项目进行指导、咨询、评价作用的专家委员会.

(四)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

(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有明确 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有稳定的产 学研合作关系,技术创新成果显著.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七) 企业成立两年以上,申报年度不得出现亏损. 第八条 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提出申 请,向各县区经信局上报申请材料.各县区经信局初审后于

4 月 下旬前报市经信委.逾期不再受理. 市经信委对县区经信局上报材料及附件进行初审,组织专家 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材料评审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二)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需要报送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 申报材料. 第九条 市经信委根据评审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济南市认 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对通过认定的技术中心,由市经信委与有 关部门联合下达文件,并统一授牌. 第十条 同一企业(集团)内,相同主营业务领域的分公司 不得重复申报.主营业务领域明显不同、且是独立法人的方可申 报,但认定后不再享受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第四章 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依据《济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信 息表》 、附表等评价材料,对所有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 设与发展情况进行评价,每三年一次.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年度的

8 月中下旬将评价材 料报各县区经信局初审,初审后于

9 月中下旬报市经信委.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 基本合格 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3、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⑴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 ⑵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⑶各领域限定性指标中有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要求的.

第五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企业由于改革重组等原因需要作更名调整的, 应在 办理相关手续后

6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不按要求填报企业技术中心年报的企业.

3、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将考核结果和调 整与撤销情况,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认定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 实.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确认后,自发现造假年度起, 三年内不再认定. 第十八条 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 汰.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申报技术 创新项目;

达不到要求的给予撤销资格.撤销资格的企业自撤销 年度起,两年内不再认定.三年后再申请如获认定,不再享受技 术中心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凡未被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 一律不予转报 认定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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