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8-05-26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 第1页共

7 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旅行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依主险合 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保险财产 第二条 坐落于保单载明地址内的,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地区,下同)日常居住地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的以下各项财产可选择投保,并 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一)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

(二)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车库、储藏室、天井、庭院、围栏、防护墙等,需分项列 明;

(三) 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四) 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及服装、文体娱乐用品、除本条第

(五) 项列明的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 (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 如空调室外机、电视信号接收装置等) ,需分项列明;

(五) 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便携式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 像机及其他类似产品,需分项列明;

(六) 现金及贵重物品,包括现金、金银、珠宝及首饰,需分项列明. 第三条 以下各项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财产:

(一) 邮票、古玩、古书、字画等艺术品、收藏品;

(二) 有价证券、动物、植物、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

(三) 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 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

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四) 手表、笔、打火机;

(五) 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

(六)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基本保障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 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 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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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 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 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合 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 施救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可选保障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内由于下列可选保障造成保 险财产的损失或者下列可选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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