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8-05-21

3 - 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 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自律规则,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八条 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可以采 取以下形式: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第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 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 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以开展特定资 产管理业务:

(一) 经营行为规范且最近

1 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 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二)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三)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 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四)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 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五) 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 为;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1.0 -

4 -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或者设立专 门的子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应当符合前款规 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 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 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 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 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 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 单个资产管理 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 数量不受限制;

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 过50 亿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将委托财产交托管机构 进行托管. 第十五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向特定多个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应当编制投资说 明书.投资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投资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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