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8-05-19
广1月4市餐饮场所指染j蹄治管理办法 (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 根据2015 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 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 道路临时占用管理舟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 改) 第一 条 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 , 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 , 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 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我的相关管理活动 按照本市餐饮垃我管理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 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 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

1 一 规划、 经贸、 建设、 城市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 工商、 水务 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城市管理结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 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 , 用于餐饮场所 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 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 , 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 建设相 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各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 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 处理设施.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适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 , 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 新建、 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 , 应当 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 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阵噪设施, 合理安 排废气、 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 新建、 改建、扩建餐饮场所 , 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 , 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 , 向 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食品药品监管、 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 改建、扩建餐 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 , 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 事项.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

(一)不合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

2 一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 其中 , 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 前款规定的餐饮场所不包括以下餐饮场所:

(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 凉茶、 零售烧 卤熟肉食品、 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

(二)不设炒炉和无煎、 炒、 炸、 烧烤、 精等产生油烟和废 气制作工序的甜品、 炖品、 西式糕点、 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第九条 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燃气、 电等清洁能源 , 禁止使用 煤、 木材、 煤油、 柴油飞 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 , 应当全部改用天然 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条 餐饮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 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区环保部 门批准. 第十一 条 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 烟净化设施 , 位于环境敏感区、 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且引起 油烟污染投诉的餐饮场所 , 应当安装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 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 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 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 , 不得排入城市地下 管道.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