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8-05-18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5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6 红日债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 (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18 年11 月7日发布 的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自2018 年11 月7日起至

2021 年11 月6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 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淮安红日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树林 住所:涟水县炎黄东大道

76 号 联系人:左言清 联系

电话:0517-82393823

(二)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倪嘉彬

6

电话:010-56437042

(三)托管机构: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联系人:张惠凤、李杨 联系方式:010-

88170733、010-88170735 邮政编码:100033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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